五 公司资本的功能回归:认缴资本制的作用

公司资本的功能将决定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体系构成。但公司资本究竟有何功能,在我国没有疑问。尤其是,我国的资本制度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向缓和的法定资本制,都始终在坚守公司资本的两个基本功能:成就股东有限责任的功能和担保功能。而且,对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的质疑,似乎在立法层面极少提及。

我们必须注意到,《公司法》(2013年)改革法定资本制的各项措施,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理念的重大变化,管制已经不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特征了,股东在公司资本事项上的自治空间被有效打开,认缴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已经成为现实。这是否预示着,公司资本的功能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层面将回归其固有的状态?认缴资本制的实质,在于放松或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必要的管制,凸显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把应当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彻底激活,若在理论上对公司资本的功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既难以理解这项新举措,也会产生更多的混乱。同样,在实践中,认缴资本制是延续还是放弃了法定资本制框架下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逻辑,立法者对此没有公开回应,若仍不能准确导出认缴资本制框架下公司资本的功能变化脉络,认缴资本制的实践效果同样是令人怀疑的。

对公司资本的功能认识,在认缴资本制框架下,不能再游离于矛盾之中。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放弃,并不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水准有所降低,而是要去除那些强加在公司资本制度之上,又不能发挥保护债权人功效的制度措施。我国公司法所实行的认缴资本制,在取消管制注册资本的不必要的措施基础上,已经十分鲜明地勾画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边界:公司资本问题,交给公司股东自治;对公司资本的必要管制,仅以“合理” 与“适当” 为限。对公司资本的管制措施,已由原先的法定资本制的固有制度演变为认缴资本制的例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发生的如此重大的基础性制度变革,足以产生推动公司资本的功能“回归本源” 的效用。

我国对彻底放弃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将无法回避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