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7年第3辑/总第24辑)
- 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
- 7871字
- 2020-08-29 05:56:14
论整体性视域中的价值主体性原则
【内容提要】价值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原则。在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那里,价值的主体性原则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纯粹的思维原则,而是建立在价值整体性基础之上的思维原则。这是因为,价值主体性原则的发挥是以人的整体性存在为基本前提和依据的;价值主体性原则内在地贯彻着整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价值主体性原则必然受到社会历史整体性发展规律的规定和支配;价值主体性原则的终极旨归是人类作为“完整的人”实现全面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对于现实的价值存在的真正把握,就必须在深刻认识和理解价值整体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体性原则。
【关键词】价值 整体性 主体性原则
价值主体性原则在价值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而如何科学、准确地把握价值研究中的主体性原则,则是开展价值理论研究的关键所在。在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那里,价值的主体性原则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纯粹的思维原则,而是建立在价值整体性基础之上的思维原则。因此,要实现对于现实的价值存在的真正把握,就必须在深刻认识和理解价值整体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体性原则。
一 以人的整体性存在为前提的价值主体性原则
价值主体性原则的发挥是以人的整体性存在为基本前提和依据的。作为主体而存在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根本特质,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正是人所具有的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主体性活动特质,使得人的实践活动不是被动地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而是自觉的、能动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改造对象世界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这一实践过程是人的主体地位获得确立的过程,是人的主体性作用得到发挥的过程,是人在主体性原则的主导下,认识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
当我们在价值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并运用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时候,我们同时还必须明晰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其主体性的体现必须以“现实的人”的存在为前提。“现实的人”首先是实践活动中的人,它不是指现实的人的现成存在状态,而是进行着生命活动和感性对象性活动的人;现实的人同时还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他不是抽象的、孤立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过程中的人。“现实的人”这种规定性表明:人的存在从来就不是纯粹孤立的、抽象的、片面的存在,而是以实践为存在本质,以社会为存在方式的整体性存在。
人的存在之所以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是由人的存在本质和人的存在状态两方面所具有的整体性特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本质,具有整体性的特质。这种整体性特质具体体现在实践所具有的三大基本功能方面:一是实践是自在世界和属人世界实现统一的基础。实践既是分化世界的活动,又是在不断分化基础上建立世界更高统一性的活动。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的矛盾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解决,也就是说,没有人的实践活动就无法实现自在世界向属人世界的转化,就没有人对世界的整体性把握。二是实践是主观与客观实现统一的基础。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对立面的统一,只有通过实践这个途径和中介,才能得以实现,这从认识论的角度说明了实践的整体性特征。人的实践活动是一个持续的、整体性的过程,现实的主客观双重世界就是在这种持续的、整体性的过程中,不断地分化与统一,由此构成了全部的人类思维发展史。离开了整体性的实践,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对立统一就失去了现实的基础。三是实践是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实现统一的基础。人的实践活动的主客体两大尺度内在地统一在人的整体性活动中,任何割裂两大尺度相统一的选择都必然倒向错误。片面强调主体的尺度,只注重主体需要和目的的意义和作用,其结果必然导致唯意志论;而只注重客体的尺度,贬低甚至否认人的需要和目的的意义和作用,最终将陷入绝对决定论的泥沼,由此决定了人的实践的整体性特征。也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趋向的是一个既要遵循客体尺度的必然性,同时又要发挥主体尺度的内在作用,从而不断实现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理想与现实、必然与自由的统一,并趋向于完美的理想状态。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上述三大功能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全面、持续、统一的整体性特质,而人的价值实践活动更是集中地体现了实践的整体性特质,它必然要求我们运用整体论的思维方式去揭示人的价值活动的本质,任何将人的价值实践活动孤立化、片面化、碎片化的做法,都是对人的价值实践活动本质的曲解甚至是背离。
另一方面,社会作为人的存在状态,也具有整体性的特质。马克思曾经用“社会生命”来诠释人的存在形态,在他看来,社会是一个“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即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它“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同时他又进一步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思想立场表明,人的本质只有在整体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够真实地揭示。由此也表明,人的主体地位是在整体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人的主体性作用是在整体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没有社会关系的整体性就没有主体性。“人的精神和文化之性并非主观自生或来自天上,而是物质的社会环境熏陶的产物,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以及人们各种物质实践活动在每个人身上的凝聚和积淀。人的主体性无论如何强大,都离不开它的‘本’,即人之机体和‘社会有机体’,离开这个物质性依托,人之存在的主体性就无从着落,不可思议。”
人的实践存在与社会存在所具有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现实的人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而人的主体性的存在必须以现实的人的存在为前提,亦即必须以人的实践存在与社会存在的整体性统一为前提。离开了人的整体性存在这一前提,人的价值主体性就无从着落,不可思议。
二 以整体性原则为要求的价值主体性原则
价值主体性原则内在地贯彻着整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价值主体性原则强调人在价值活动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主张以主体尺度认识和把握客体对象,实现对价值世界的认识和改造。而这种价值主体性原则的发挥自始至终都内在地贯彻着整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首先,价值主体性原则内在地贯彻着价值的客观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价值存在于现实社会的人的主客体关系之中。价值作为一种关系性的客观存在,实质上就是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客观存在。在价值关系中,价值构成的主客体要素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只重视其中的某一个要素或部分,而忽视其他要素或部分。作为价值关系主体因素的人,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具有“从自己出发”“为我而存在”的特性。所谓“从自己出发”,就是以人为尺度去认识、考察和把握客体或对象世界;所谓“为我而存在”,就是只有主体以自身的内在尺度与客体对象发生关系,才构成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主体性原则的重要思想表达。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价值主体性原则并非主观随意性,而是建立在客观实践性的基础之上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也就是说,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在作用于客体的同时,又必然受到客体的制约和限制。此外,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本质、本性、能力、条件和活动方式等,也具有不依赖于主观意志的客观规定性。所有这些都是价值关系系统的客观整体性使然。因此,只有充分地遵循整体性原则的要求,把人的主体性置于价值关系系统的客观整体性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价值整体性的客观事实,把握价值关系系统的客观构成因素,才能够充分调动人认识和实践价值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得人的主体性获得充分的发挥和实现。
其次,价值主体性原则内在地贯彻着价值的社会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人的主体性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够得以发挥,而社会生活和环境的各个领域并非孤立的、分散的存在,也不是机械的组合或简单的相加,它是一个由一定的内在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既自我矛盾分化,又自我协调完善的自组织系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社会是包含着人和自然界、人和人的所有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统一体的社会形态,以及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社会生活领域的系统整体性也是价值世界的本质特征,人的价值活动同样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才能够进行。在现实的人的价值活动中,价值主体从来不是抽象的主体,而是由个体、群体和类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的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价值主体的层次性决定了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同一层次内部的主体活动之间必然是互相联系、相互影响的,从而体现出价值主体的社会整体性本质;价值客体无不存在于现实社会的包括生产力系统、生产关系系统、上层建筑系统、人口系统、自然环境系统等在内的复杂系统之中,呈现出价值客体的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的特质;任何价值关系同样都不是孤立性的存在,其存在和发展必然是内部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部环境互动的结果。所有这些必然要求人在价值活动中的主体性发挥必须遵循整体性的原则,正如卢卡奇所说的:“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科学的基础的方法的本质。”事实上,现实社会中人的全部价值活动和价值成果,诸如经济、政治、道德、法制、文化、科技、宗教、生活等方面的价值活动和价值成果,都是人们在社会整体性的客观要求基础上通过主体性的发挥而形成的,这些价值活动和价值成果实际上是价值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自觉建立起来的社会价值规范。这些社会价值规范从社会交往活动的各个方面约束和协调着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现实社会中人的全部价值活动和价值成果是价值主体内在地贯彻社会整体性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
最后,价值主体性原则内在地贯彻着价值的历史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历史整体性是现实存在的基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正如卢卡奇所说的,马克思“把存在的历史特征放到方法论及其具体运用的中心地位上”。“承认社会生活现象的历史性特征才不致把它们当作既定的、孤立的、永恒不变的自然存在物,才会把它们放到总的历史过程中去揭示它们的起源和根据、内在联系和结构、发展趋势和结局。所以总体性原则内在地包含着历史性原则。”
在马克思那里,只有把社会生活现象放到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过程中去才能实现对它们的真实把握。作为社会生活现象的价值问题同样如此。任何价值都是历史的、实践的生成,必须把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关系和现象放到作为总体的历史过程中去才能把握它们,一方面,价值主体具有历史性,任何价值主体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其主体性特征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价值客体同样具有历史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增强,价值客体的属性、效用和范围等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把现实存在的价值关系和人的价值活动作为一个历史性发展的整体来理解,从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中去考察其生成轨迹,深刻理解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发挥程度。换言之,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发挥是一个结构性运动过程,人的价值认识和实践活动无不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反映的是现实的价值主体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于各种不同的价值关系、各个层次价值关系之间,以及价值关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关系之间的不断深化的价值认识与实践过程。正是这种价值主体性的历史发展过程推动着人们价值认识和实践的系统性生成。
三 以社会历史整体性发展为限度的价值主体性原则
价值主体性原则必然受到社会历史整体性发展规律的规定和支配。人的主体性价值活动是一种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人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实践和活动过程中才能发现并创造自己的价值世界,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而人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都是整体性的活动,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一方面,人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具有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为归宿的特征,是一种以主体为尺度的合目的性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人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支配,是一种以社会客体为尺度的合规律性的实践活动。任何忽视、背离和破坏社会历史实践活动的整体性,将二者割裂、对立起来,或者夸大某一方面作用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既会导向认识上的错误,又会招致实践上的悖谬。
然而,在具体的价值主体实践活动中,实践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常常会发生相互的矛盾和背离。例如,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为了满足主体的价值需要,在实践活动中会努力使事物发生合目的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并非一定是事物合规律性的变化,从而造成人的实践活动实现了合目的性的同时,违背和丧失了合规律性;再如,在具体的价值实践过程中,价值实践主体包含着个人、群体和人类等多个层次,价值目标可以区分为物质和精神的、局部和整体的、眼前和长远的、经济和社会的等等。所有这些不同价值主体层次和取向的目的性之间,必然存在并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下,是无法同时和全部得以实现的。
事实上,上述在具体的价值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样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获得解决的。
其一,从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本质上看,任何具体的价值实践活动都无法摆脱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双重规定和支配。人的价值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活动,它无法摆脱社会关系的客观制约。制约人的主体性价值活动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以及日常生活领域的各种活动关系等,其中,经济关系是一切现实社会关系中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同时,人的价值实践活动还是在具体历史进程中的活动,任何目的性的价值主体活动从最终意义上讲都不是人的主观随意性使然,它的生成和实现必须以现实的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为前提和基础,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背离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价值主体活动,抑或是超越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的价值主体活动,都无法得到真正、彻底的实现。
其二,从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主体作用上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群体、阶层都有各自的价值追求和目的。由于它们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方向各不相同,因而造成了相互间的价值联系、作用和矛盾、冲突。正是这无数相互联系、作用又相互矛盾、冲突的意志和力量,构成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是价值主体的整体作用力,“这种‘合力’实际上就是人的价值意向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的力量综合,也是一种主体自身、主客体间、主体际的合理的、和谐的价值建构。这个‘和谐’价值建构过程是一个永恒的既显现出目的性又呈现出规律性的矛盾运动过程。”社会历史发展被人类活动合力所左右的结果对于任何价值主体而言都具有客观性,人类价值活动的主体性原则只有在价值主体活动和力量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其三,从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评价尺度上看。人的价值实践的主体性原则强调以主体尺度去评估人的价值认识和实践结果。人在价值活动中,不断获得一系列的价值认识和实践结果,这些价值认识和实践结果对于自身具有正面的抑或是负面的效应、积极的抑或是消极的意义,需要运用主体尺度进行价值评价。在现实社会的价值评价活动中,价值评价常常是以个别的、具体的、历史的主体尺度加以展开的,由于人们的需要不同,目的和意志各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假象。而只有当我们把人的价值评价置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实践过程中,我们才会深刻地理解人类价值实践活动中评价尺度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具体的、暂时的、个别的价值评价必须在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整体评价尺度中,获得不断的验证和校正。正如列宁说的:“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的符合。”而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整体评价尺度的基础便是社会历史的整体性发展规律,即实践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四 以“完整的人”为旨归的价值主体性原则
价值主体性原则的终极旨归是人类作为“完整的人”实现全面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通过人类自身有目的的、自觉的、能动的主体性实践活动,不断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类自由解放的历史进程。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人类作为“完整的人”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内涵:一是人的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这里所谓人的实践能力包括人的体力和智力、潜在力和现实力、自然力和社会力等在内,人的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全面地得到发挥和展现。二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人是在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同时,人的发展又是一个不断摆脱以往个体、分工、地域、民族的狭隘局限性,不断地促进现实的经济、政治、伦理、法律、宗教、文化、科技、军事等社会关系的生成和丰富的过程,“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只有社会主体之间实现相互作用、全面沟通、整体协调、和谐发展,才会造就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从而彻底摆脱“物的依赖性”和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片面性和有限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三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包含人自身潜力的充分发挥,身心的统一与和谐,个人需要的相对丰富与全面,自我意识的全面提升,以及自由个性的全面展现等方面内容。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是个人主体性水平全面提高的表征,但“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也就是说,它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和能力的全面发挥,并自觉地协调和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生理和心理的各种矛盾,才会真正地达到和实现。
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上,我们不难看到,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运用整体性原则对人的价值理想和目标追求的终极表达。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的辩证统一的实现,是人、自然、社会三者的和谐统一的实现,是人的社会化和个性化的有机统一的实现,亦即人类作为“完整的人”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人的主体性活动的基础之上,并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不断地消除和摆脱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及自身的各种不和谐的状态,从而最终指向人类的彻底解放,并创造出具有全面发展和自由自觉的人。可以说,没有人的主体性的作用发挥,人的全面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和根据;没有人的整体性的原则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就失去了目标和归宿。
由此可见,价值主体性原则的运用和发挥,自始至终都是建立在价值整体性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价值整体性原则就是要求把现实存在的价值关系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看待,着眼于价值关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综合性,注重价值关系的有机关系,以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理解和规定价值存在本质和状态的一种思维原则。将整体性原则作为揭示价值存在的根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价值主体性原则的否定和颠覆。其实,如果深入价值存在论域来看,价值主体性原则恰恰是对价值整体性原则的确证,它是整体性原则在人的价值认识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显现。换句话说,只有充分地把握并建立起彻底的价值整体性原则,才能真正将价值主体性原则贯彻到人的价值认识和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