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近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研究:1905~1949
- 李学桃
- 6929字
- 2021-03-26 19:56:58
二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界定
本书研究的对象,系指1905—1949年间中国共产党系统之外其他有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思想。之所以如此安排,一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思想自成一独立的思想体系,且学术界对其的研究已极充分。其二,中国共产党系统之外,举凡近代中国社会的个人、群体、法律法规等所体现出来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其内涵极为丰富,已足以构成为一相对完整的研究对象。且较好地梳理这一部分思想的工作,就已极为繁杂。
选择1905—1949年这一时段,亦在此作一简短说明。鸦片战争后,中国历史进入急剧的近代转型时期,外来的社会思潮与本土的社会思想交织一起,发生碰撞与融合,催生很多思想和思维现象。具体就土地所有权思想来看,古已有之的土地公有理想开始出现新的变化: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等都阐释出土地公有的理想。他们与来华的传教士和一些接受西方无政府主义思想的留洋学生一起,推动了土地公有思潮的产生。由是,外来的土地公有思想与本土的土地公有思想汇聚一起,对近代中国开始产生巨大影响。1905年,资产阶级革命派与梁启超进行的土地国有大论战即可视为中、西方土地思想交汇、影响下的产物。革命派的土地国有主张,直接的理论来源是亨利·乔治等所倡导的“土地国有论”。它经由外来传教士的作用,在华传播开来。这场论战在近代土地思想史的演变与发展中具有界标性意义:其一,这场论战第一次公开探讨土地所有权应该国有或者私有,双方各抒己见,围绕中国社会诸问题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二,自这场论战之后,社会上对土地所有权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至一个新的高度;且有关社会问题的探讨再也难以绕开土地问题,尤其是无法绕开土地所有权问题。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社会主义逐渐由理论走入全面实践,土地公有也由理想逐渐变成现实。此后,社会上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探索,就逐渐以土地公有制的具体实践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实践为重心。土地所有权的思考,让位于对土地公有制度实践的探索。
始于土地国有之争而终于土地公有制度全面实践的起点这一时期,是有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理论探讨由纷乱复杂到逐渐清晰的时期。其间,呈现出土地公有与私有思想反复辨析,其思想内涵得以不断延伸和扩大,并最终展现以土地公有理想为基本趋向的外观;呈现出争论、深入、趋同的脉络,构成一完整的思想(也有小规模的实践)发展阶段。因此,本书研究的时限,起止确定为1905—1949年。
何谓“土地”?《辞海》将其定义为:①土壤、田地;②领土;③土地传说中管理一个小地面的神,即古代的社神;④测量地界;⑤在经济学上,指大自然所赋予人们的,以陆地、水域等形式存在的资源。它既为人类提供活动基地,又为人类提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按其用途可分为农用土地、矿山土地和建筑土地等。《辞海》对“土地”的定义,可以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大方面来把握。所谓“自然属性”意义上的土地,就是未掺入人类活动以及社会关系的原生态的土地;而一旦与人类发生关系,如经过改造、利用,乃至具备所有权性质的土地,则是具有“社会属性”(也可称之为“经济属性”)的土地。
土地经济学在西方国家发展比较早,因此,西方学者定义“土地”时,较早注意到“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但大多是以一种笼统且与其自然属性杂糅的方式来界定的。亚里士多德作为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探讨“一般意义来说的财产以及致富术”时指出,“绝大多数人是以耕作土地培育果实来获得生活资料”; 在畜产、耕作与商业、交易两大“致富术”之间有一种“中间形式”:它“包含某种合乎自然的部分,但也有交易的部分”,即“从土地中,从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上赢利,虽然并不结果实,但这些东西依然是有利可图的,例如伐木和所有的采矿业”。亚里士多德并未直接就“土地”进行具体界定,但这些有关“土地”的阐述表明:他不仅认识到土地的自然属性——能“培育出果实”、生长“树木”、蕴含“矿产”等;也认识到其的社会属性——“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如能“用来交易”、使人们“赢利”等。魁奈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强调“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其理由是,“农业国家的收入的唯一源泉,是土地和耕种企业家的预付”。这显然是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方面对“土地”作出的界定。并且,他还强调“只有土地才能带来收入”。此后,亚当·斯密也指出,“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一切超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收入,都是以国有地地租为主要源泉”;“国家大部分必需费用的开支,在很长时间内是取给于国有地的产物或地租”。他虽是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这一角度来论述“土地”属性的;但是,土地无疑是耕者收入的基本来源。随着西方经济学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界定也逐渐具体化。亨利·乔治(Henry George)认为,土地不仅指地球表面,还“包含着一切的自然的物质、能力和机会”。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则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予”人类的物质和力量。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Richard T. Ely)等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指“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不仅指地表,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是“侧重于大自然所赋与的东西”。从后来的这些定义来看,西方学者逐渐将“土地”的社会属性具体化为经济属性。伊利作为土地经济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对“土地”的定义后为学术界所广泛接受。
20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土地经济学开始传入。同时,我国土生土长的土地经济学亦开始发展。其中,尤以章植及其所著《土地经济学》为代表。在土地经济学逐渐兴起的同时,各家对“土地”也进行了界定。
章植指出,所谓“土地”,“自常人言之,即地面之谓”;“但自经济学者言之,则土地者,为自然在水陆空气光热中所自由助给人类之物质与劳力,其包含之意义固不仅地面而已,凡非劳力资本而必要于生产者,均得归纳为土地一类”。他较早注意到“土地”的自然意义与经济学意义两大层面。“1930年《土地法》”的主要起草人吴尚鹰,在《土地法》中将“土地”定义为“水陆及天然富源”。其中“富源”,他解释为“天然力”,“举凡地面上的空气、日光及风霜、雨露都是富源”;之所以包括上述这些因素,乃是因为若缺乏这些因素,土地就会失去效用。可见,吴尚鹰对土地的定义主要还是从自然属性出发,但他的“土地”概念包罗范围大,且涉及经济层面。经济学者潘楚基对“土地”的定义,基本承袭伊利等的观点,这较之吴尚鹰的“土地”定义有所进步。并且,他在借鉴伊利对土地分类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分类:“(甲)农田;(乙)非农田:一、城市地基,二、矿山,三、森林,四、水利”。当然,近代有关“土地”概念的阐释还有很多,与上述界定大同小异,后文论述若有涉及将会详细介绍,在此不一一枚举。
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后,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土地改革,也由此产生一批著名的土地经济学者。他们对“土地”的认识,也值得借鉴。潘廉方认为,“土地”广义上“包括全部的自然富源”;狭义上则“专指陆地”。“陆地”具有三种基本性能:“养力、载力、藏力。”显然,这三种“性能”都与人类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因而也就触及土地的社会属性。陈顾远指出,所谓“土地”,“胥以农地为主”,故古人论述土地制度时往往冠以“田制”之名;现当代意义的“土地”,“系指占有一定空间包藏有机无机之生活资料,以生长动植物者,甚或包括海底资源,皆曰土地”。他强调土地“为经济上治富之源泉”,并与劳动、资本构成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之三大生产要素。赖明豪则指出,“土地”的含义,“随人类生存之需要及生活之内容而有不同的范围”:狭义上指地表陆地,也即惯称的土地;广义上则指地表陆地与水地;最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地表的水土资源,还包括一切附着于地表上资源,有“自然资源”之“原义”。赖明豪这一定义,全面关注到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著名土地经济学家殷章甫对“土地”的定义与赖明豪大同小异。他指出,狭义的“土地”指“地球外表的陆地部分”;而“经济学者所谓的土地,其范围较为中肯,除了狭义的陆地以外,尚包括河海、湖泊、地下矿产、地上空间以及附着于地上的日光、热能、风力、雨水等一切的自然物及自然力,均包括于土地的范围里面”。
当代大陆土地经济学学者周诚则将“土地”分为自然土地与经济土地。其中,自然土地是“作为自然综合体的土地”,具体指“处于地球表面人类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所及的三维空间之内的,由土壤、沙砾、岩石、矿物、水、空气、生物等七种物质构成的,处于不同地貌、地势、地物、地质、水文及相关的气候状态的自然综合体”。经济土地是“作为自然—经济综合体的土地”,是由自然土地与人工土地结合而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其中“人工土地是土地的人工附属物的一种”。而所谓“土地的人工附属物”是指,“对自然土地进行加工或者以其为地基进行建造,形成于自然土地结合为一体,或附着、固着于自然土地之上的有形或无形的物体”。周诚这里的“人工土地”,是指“直接改变土地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从而改变土地的使用价值并且与土地结合为一体的”“土地”;质而言之,“经济土地是经过人工改良之后的土地,是自然—经济综合体”。周诚作为我国土地经济学领域内的一个“长期坚守者”,他的这一界定是一种比较全面且较为合理的界定。
学术界其他关于“土地”的界定很多,且都或多或少注意到土地的经济属性,但完整地将这两大属性区分开来的不多。联合国土壤资源开发保持局1976年公布的《土地评价纲要》中,对“土地”进行了比较精准的定义:“土地”,“包括影响土地用途潜力的自然环境,如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和植被。它包括过去和现在的人类活动成果,如围海垦殖、清除植被,还包括不利的成果,如土壤盐渍化”,“是经济及社会联系的部分”。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全面、权威的界定。
从上述这些关于“土地”的界定来看,“土地”并不仅仅指陆地表层,它还与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它既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经济属性,包含着古今人类活动的积淀。本书中的“土地”,既指自然意义上的“土地”,也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而更为具体地讲,本书所探讨的“土地”,是指“近代中国的农村土地”。一般来说,土地按照区位可以分为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近代中国,农民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城镇人口少,城市化并不发达。因此,城市土地问题并不明显。相反,围绕农村土地所有权,滋生了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一般讲来,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问题,质言之就是农村土地问题,也即指耕地问题。潘楚基在20世纪30年代所著《中国土地政策》一书中强调,研究近代土地问题,要“特别注意于农田;因为农田问题,是今日中国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自古以来,土地问题就是影响中国社会发展演变的基本问题,在近现代中国亦是如此。这一“土地问题”,实质就是农村土地问题,也即农民土地问题。因此,本书所探讨的“土地所有权思想”中之“土地”,也指“农村土地”,即农民用来进行农事耕作并从中取得收入的土地。
“所有权”是本书涉及的另一核心概念。这一法权概念,可以追溯到早期罗马法。在早期罗马法中,“所有权”最早被称为“dominium”,意指“所有人”对物的“统治”、“管辖”、“控制”“支配”之意义。罗马帝国晚期,这一词语被定义为“proprietas”,对应于“ususfructus”(用益权)一词加以使用。按照罗马法,“所有权为所有人在事实及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而“所有权”的内容,则认为有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等,对“所有权”这一概念再次赋予新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我国《物权法》基本沿袭了这一定义,其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所有权并不止上述四种权利的简单列举与相加,因而建议放弃现今的定义方式而参考学术界流行的“支配权说”。马克思曾指出,“考察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地球的一定部分,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这也是在强调所有权的支配涵义。因此,本书中的“土地所有权”,将采用“支配权说”这一学术界流行的一般性观点。它具体指“土地归谁所有”,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等权利,但不等于这四者的简单相加。
此外,还需要弄清楚“土地公有”与“土地私有”这两个基本概念。何谓“土地公有”?早前,日本学者安部矶雄对其作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他指出,“土地公有的意义,至少我在这里所说的土地公有的意义,就是指的土地社会化而言”。“现在无论何国,土地这东西,大概都成了个人的所有,成了个人的一种私有物”;因此,“凡是主张想把土地从个人所有解放出来,而使之成为社会全体所有物的,就是土地公有论”;至于“土地国有”与“土地公有”两者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土地国有”“只是土地公有的方法之一”。
在把土地变成公有,即把土地成为社会化的方法,原有几种。土地国有,固然是一个方法。然使土地成为各个地方自治团体(县市村)分别管有,也是一个方法,或者以某种土地,直接属于国有,某种土地,分别划归各个地方自治团体所有,这种折衷办法,也是一个公有的方法。总之不管公有的方法怎样,我对于把土地变成社会所有这一件事,是可以称之为土地公有的。如果依照以往的用法,也有把公有和国有加以区别的,这即是把国有认为国家直接所有,把公有从狭义方面解释,认为仅属于地方自治团体所有。
安部矶雄强调,“不问归谁(国家或自治团体)所有,只要是从个人所有解放出来而属之于社会所有者,都是公有。因之我所说的土地公有,是用之于广义的意义上的,而土地公有运动,我也想解释为土地社会化运动”。安部矶雄作为日本近代著名的社会主义者,他对“土地公有”的理解,基本接近于马克思、恩格斯等对“土地公有”的定义。
恩格斯探讨公有制,是站在社会主义的立场,从社会主义对克服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弊病这一基础上来阐述的。他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发生,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达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兼容”;因此,“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建立了自由竞争、自由迁徙、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王国,以及其他一切资产阶级的美妙东西”;使自身获得了“自由发展”;“自从蒸汽和新的工具机把旧的工场手工业变成大工业以后,在资产阶级领导下造成的生产力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前所未闻的规模发展起来了”。但是,“正如从前工场手工业以及在它影响下进一步发展了的手工业同封建的行会桎梏发生冲突一样,大工业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时就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用来限制它的框框发生冲突了”。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集中一切生产资料,打破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化,以适应日益扩大的社会化生产。“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其所有权之社会化趋势亦是如此。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强调:
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由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所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照样进行,迟早总是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的要求。
马克思把“土地公有”具体化为“国有”,并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强调“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从马克思、恩格斯等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国有化等的论述可以知道,所谓“土地公有”,就是指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也即土地归诸社会所公共所有。“社会化”之“社会”,在马克思看来,也即是指“国家”。当然,这里的“国家”不是指地主、资产家群体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本书中的“土地公有”,并不严格等同于马克思对“土地公有”的界定,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归诸公共所有,或说“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并且,这个“公共所有”,可以具体化为国家所有,土地国有是土地公有(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至于“土地私有”,则是与“土地公有”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指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土地私有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在中国历史上,它又可分为土地农民所有与地主所有两种形式。
此外,“思想”也是本书展开之前所需交代清楚的基本概念。《辞海》将“思想”定义为:“①思考;思虑。②想念;思念。③亦称‘观念’。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本书中的“土地所有权思想”,主要指近代人们对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看法、构想、主张或观点。具体包括选择哪种所有制形式及其选择的依据何在,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所有制选择与经济发展、政治状况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作如此的界定,旨在表明两层意义:一是不苛求近代关注土地所有权问题的人们在这一方面形成“理论体系”,也不用当代的理论学科的尺度去要求他们;二是历史时期人们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思考,很多都是建立在对社会现象、历史经验等的总结的基础上,并非纯理论研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