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美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分类原则:利益结合事业

在厘清了美国公民社会的 “身份定义”和总体情况后,需要进一步概括性地说明其中的各类非营利组织所代表的利益相关方、主要事业、发挥作用的领域、产生的影响等。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研究者必须选取一个适当的角度,对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某种程度上的 “业务分组”。应该承认,这是一件相当困难而且容易引发争议的事情。原因之一是美国非营利组织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超乎人们的想象,第二个原因是美国法律体系与行政体制的独特性(州和联邦分权)、相关文献的浩繁及统计资料的滞后。表1-1中列出的享受联邦免税待遇的组织多达36种,还不包括其他一些非营利组织的情况。显然,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过于烦琐。数年前,萨拉蒙教授领导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课题组经过对几十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综合性研究,提出过一个 “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法”(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CNPO)。他们的依据是这些组织的“主要活动”,即依照组织宗旨所开展的事业。按照这个方法,世界上所有非营利组织可以划分为12大类、26小类(见表1-3)[美]莱斯特·M.萨拉蒙、S.沃加斯·索可洛斯基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黄浩明、陈一梅审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378—485页。

表1-3 萨拉蒙教授课题组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法

以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为依据进行分类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不过,从美国的实际情况看,大量组织所从事的事业超越了表2中的类别界限。例如,一些大型的宗教组织,除开展宗教活动以外,还同时涉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公民倡议、国际事务等领域。另外,这种方法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事业背后的利益动机。长期执教于哈佛大学和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詹姆斯·威尔逊教授(James Q.Wilson)的分类就偏重于利益分析,他把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民间团体都称为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James Q.Wilson,American Government:Institutions&Politics,Thirdedition,Washington D.C.:Heathand Company,1986,Chapter8,pp.210-236.笔者认为,如果要比较客观和准确地划分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别,必须要在看这些组织做什么的同时考察和分析它们事业背后的利益动机。因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1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纯粹技术性的分类不仅无助于我们全面透彻地理解美国公民社会在美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中的作用,还非常有可能让我们的注意力仅仅集中在一些表层现象或者偶然性上,从而造成误判。尽管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但是卡尔·马克思在150年前写下的那句浓缩了历史唯物主义精髓的论断仍旧没有过时:“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就本质而言,无论利益的具体实现形式怎样,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由一定的利益纽带相联系,因此所有这些组织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利益团体。在讨论美国公民社会的情况时,我们努力避免使用一些有特定政治学含义的词语,如 “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等,来形容所有普通的公民组织或曰利益团体。这里应该注意,中文里所称的 “利益团体”和 “利益集团”,英语表达均为interest groups,但本研究中“利益团体”是一个中性名词,而“利益集团”则是 “压力集团”的代名词。同时,也要留意那些有能力积极介入决策过程的主要非营利组织——它们的庞大身躯往往把普通的小型利益团体笼罩在政治角力的阴影中。由于这些组织是 “持有共同的态度、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寻求影响政府政策的集团”,而且它们往往拥有相当多的资源,所以它们也常常被称为 “政治性利益集团”“压力集团”“游说集团”“院外活动集团”“对外政策集团”等,或者一律简称为 “利益集团”。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1—272页。曾任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珍妮·柯克帕特里克博士(Dr.Jeane Kirkpatrick)指出,所谓压力集团、游说集团就是“向政府提出要求的利益集团”。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辑出版:《掌握航向:美国是怎样制定政策的》,出版物序号83-005(103),第91页。长期研究美国政治的厄尔·拉萨姆教授(Earl Latham)一再强调,任何利益团体,“一旦它们进入政治领域,就不再仅仅是利益团体了。当它们努力要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时,它们就变成了压力集团,尽管它们的主要活动也许与政府和政治相距甚远”“Voice of America Forum Lectures”,in Stephen K.Baileyed.,American Politicsand Government,publishedby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reprinted1973,p.163.。这些观点有助于我们认清美国民间组织中普通公民利益团体和介入政策过程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根本区别。

按照考察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事业并结合其代表利益的思路,可以把所有美国公民社会组织梳理归纳为四大组织群体,它们姑且可以被称为“经济利益群体”“公民权益群体”“公益慈善群体”和 “智库与国际事务群体”,每个群体内再有若干突出事业重点的稍微细致一点的划分。这样做的好处是简明扼要,而且不会有太大的遗漏,基本上可以反映美国非营利组织在事业领域和利益关系这两个最根本问题上的重要特征。毋庸置疑,这种方法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因为有些组织按照这个标准分类是不够准确的。不过研究者相信这种方法比较接近美国的现实,尤其是能够清晰地表明那些最有权势的非营利组织在美国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