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代的安全防范

一、我国古代的风险防范

来自于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伴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发展。在远古时代,原始人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和抵御野兽的侵袭,制造了石器和木器,作为生产和安全的工具。早在六七千年前,半坡氏族就知道在自己居住的村落周围开挖沟壕来抵御野兽的袭击。大禹治水和都江堰工程更是我国劳动人民对付水患的伟大创举。公元132年,张衡发明的地动仪为人类认识地震作了可贵贡献。

在生产作业领域,人类有意识的风险防范活动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时代,当时人类生产从畜牧业时代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时代转移。由于机械的出现,人类的生产活动开始出现人为事故。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出现和发展,生产中的风险问题也随之而来。风险防护技术随着生产的进步而发展。

在公元七八世纪,我们的祖先就认识了毒气,并提出测知方法。公元610年,隋代巢元方著的《诸病源候论》中记载:“……凡古井冢和深坑井中多有毒气,不可辄入……必入者,先下鸡毛试之,若毛旋转不下即有毒,便不可入。”公元752年,唐代王焘著的《外台秘要引小品方》中提出,在有毒物的处所,可用小动物测试,“若有毒,其物即死”。千百年来,我国劳动人民通过生产实践,积累了许多关于防止灾害的知识与经验。

我国古代的青铜冶铸及其风险防范技术都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从湖北铜绿山出土的古矿冶遗址来看,当时在开采铜矿的作业中就采用了自然通风、排水、提升、照明以及框架式支护等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在我国古代采矿业中,采煤时在井下用大竹杆凿去中节插入煤中进行通风,排除瓦斯气体,预防中毒,并用支板防止冒顶事故等。1637年,宋应星编著的《天工开物》一书中,详尽地记载了处理矿内瓦斯和顶板的“安全技术”:“初见煤端时,毒气灼人,有将巨竹凿去中节,尖锐其末。插入炭中,其毒烟从竹中透上”,见图2-1,采煤时,“其上支板,以防压崩耳。凡煤炭去空,而后以土填实其井”。

图2-1 古代南方挖煤通风防毒方式

公元989年,北宋木结构建筑匠师喻皓在建造开宝寺灵感塔时,每建一层都在塔的周围安设帷幕遮挡,既避免施工伤人,又易于操作。

防火技术是人类最早的风险防范技术之一。公元前700年,周朝人所著的《周易》中就有“水火相忌”、“水在火上既济”的记载。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述,北宋首都汴京的消防组织就相当严密,消防的管理机构不仅有地方政府,而且由军队担负执勤任务:“每坊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负责值班巡逻,防火又防盗。在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乃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火索、铁锚儿之类”;一旦发生火警,由军弛报各有关部门。

二、古代人类的风险防范观

古老的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流动于民族文明长河中的安全观念和方略,无疑对我们现代社会的风险防范安全活动有着极有价值的借鉴。

“观”,观念,认识的表现,思想的基础,行为的准则;方略,即方法和策略,活动的艺术和技巧。现代的安全活动需要正确的风险观,只有对人类的安全态度和观念有着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并有高明的防范行动艺术和技巧,人类的安全活动才算走入了文明的时代。研究我国古代的风险防范认识观和方略,对于我们现代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仍存在着现实意义的光辉。

方略之一:居安要思危——出于《左传、襄公十一年》:“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正如孔子所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安全行动的原则和方针。

方略之二:长治能久安——出自《汉书、贾谊传》:“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是的,只有发达长治之业,才能实现久安之势。这不仅对于国家安定是这样,生活与生产的安全也需要这一重要的安全策略。

方略之三:有备才无患——出于《左传、襄公十一年》:“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只有防患未然时,才能遇事安然,成竹在胸,泰然处之。

方略之四:防微且杜渐——源于《元史、张桢传》:“有不尽者,亦宜防微杜渐而禁于未然。”从微小之事抓起,重视事物之“苗头”,使事故和灾祸刚一冒头就及时被制止,为损失控制之战术。

方略之五:未雨也绸缪——出自《诗、幽风、鸱》:“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尽管天未下雨,也需修补好房屋门窗,以防雨患。如要安全,也须此然。这不失为有效的事故预防对策。

方略之六:亡羊须补牢——出自《战国策、楚策四》:“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尽管已受损失,也需想办法进行补救,以免再受更大的损失。古人云:“遭一蹶者得一便,经一事者长一智。”故曰:“吃一堑,长一智。”“前车已覆,后来知更何觉时。”谓之:“前车之鉴。”这些良言古训虽是“马后炮”,但不失为事故后必须之良策。

方略之七:曲突且徙薪——源自《汉书、霍洌传》:“臣闻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傍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嘿然不应。俄而家果失火……”只有事先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防止灾祸。这是“预防为主”之体现,也是防范事故的必遵之道。

古语指导我们的安全方略不失为“警世良言”。但应予注意的是,面对现代复杂多样的事故与灾祸,以教条不变的政策对待之,是必定要失败的。正如秘本兵法《三十六计、总说》中所云:“阳阴燮理,机在其空;机不可设,设在其中。”只有以变化和发展的眼光去实践中探求和体验,才能在与事故和灾祸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人类安全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1.人类最早的工业安全法规

1765年,从瓦特发明蒸汽机开始,就引起了工业革命,人类从家庭手工业走入了社会化工业。从此,工业事故不断升级,生产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当时,常常发生的锅炉爆炸事故成了社会的大难题。1815年,伦敦发生了惨重的锅炉爆炸事故,为此,英国议会进行了事故原因调查,之后开始制订了有关的法规,并创建了锅炉专业检验公司。但是,这还不是人类最早的安全法规。

由于工业革命最先是从纺织工业的改革运动发起的,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其政府对经济生产实行不干涉主义,因此18世纪对工业的立法几乎没有。直到19世纪初,随着工业的发展,问题的日益严重,并出于所谓“温情主义”的传统,于1802年,英国制订了最早的工厂法,称为《工厂学徒的健康和道德法》,其中主要限制了工厂中学徒的劳动时间,规定了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标准。这一法规虽然不是以安全专门命名的,但实质上是一个以工厂安全为主的法规。后来,工厂所用的动力由水力逐渐为蒸汽机所代替,工厂法为了适应实际生产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1844年,英国制订了对机械上的飞轮和传动轴进行防护的安全法。

根据有关专家的考证,人类最早的安全法规出自早期工业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其代表法规就是英国的《工厂学徒的健康和道德法》。今天,安全法制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管理职业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主要措施。因而,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成为人类安全活动的重要一环。当前,在我国面临安全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分析古今中外安全法规的发展及历史演变,从中吸取其精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人类最早的交通安全法规

交通的出现是与车的使用密切相关的。人类最早的车据考是出现于我国的夏代,而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最早的车的形象是商代的。在商周时期的墓葬里,其车子的遗残物表现为双轮、方形或长方形车厢、独辕。通过复原看到的古代车形,与当时的甲骨文、表青铜器铭文中车字的形象相似。古埃及和亚述(古代东方的奴隶制国家,公元前605年灭亡)是外国最早有车的国家。在西方,16世纪前车辆并不发达,仅有少量的载物用车,直到17世纪以后,西方才普遍使用车辆。

人类交通工具的第一次革命是汽车的发明。谁第一个发明汽车,法国人和德国人一直争执不下。从引擎的研制来看,似乎法国人较先。法国人雷诺于1860年发明了汽车引擎,德国人奥多则于1886年才发明汽油混合燃料引擎。但德国第一部汽车于1886年正式注册,它是由卡尔、本茨制造并取得专利权的。汽车的出现表明:人类几千年来依靠兽力拉车的时代行将结束。

在早期人类用人力或畜力作为交通动力时,交通安全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到了汽车时代,情况就大为不同了。汽车的出现,使人类的交通与运输进入了高效与文明时代。但是,伴随的汽车交通事故成为人类社会人为事故最为严重的一项。因此,在汽车应用一开始,交通安全法规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保护神”。

据考证,世界上最早的交通法规是美国交通学专家威廉·菲尔普斯·伊诺制定的。

1867年的一天,9岁的伊诺在马车里目睹了纽约市一个十字路口交通堵塞达30分钟之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以后他常跟家里人到欧美去旅行,每到一处,就观察当地的交通秩序,考察交通事故问题,并写下了大量的笔记。1880年,他在报刊上发表了两篇颇有见地的论文。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之后纽约市的警察局决定请他出面制定交通法规。

他在整理了自己的考察笔记基础上,起草了世界上第一个交通法规——《驾车的规则》,其条文1903年在美国正式颁布,由此把美国的汽车交通带入高效安全的世界。从此,世界各国积极仿效。交通法规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其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和趋于合理。

3.我国交通安全法规的演变

我国是世界上城市形成最早、发展最快的国家。公元800年(唐贞元十六年),当时的长安有80万人口,居世界首位;公元1500年(明弘治十三年),当时的北京有672000人,也居世界第一。由于城市的发展,城市交通也随之发展起来。为了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也随之而产生。

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对车辆的轴距作了统一规定,即“辆轨”。此后行人、车辆在道路上实行了“男子由右,妇女左,车从中央”的规定。这个“法”看起来是一种礼法,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车辆、行人分道行驶这个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至明朝初期,由于马车增多,在交通管理上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明朝的京都北京,宫廷公布了各城门进出车辆的规定:前门行驶皇宫御车,崇文门行驶酒车,朝阳门行驶粮车,德胜门行驶军车,东直门行驶木材车,安定门行驶粪便车,西直门行驶水车,阜成门行驶煤气车,宣武门行驶刑车。这大概是我国实行禁线交通法的雏形。

到了近代,随着机动车的出现,交通管理法规也有了新的发展。1903年,清政府在天津设立了管交通的警察,上海开始发给自动车执照。到20世纪20年代末,上海、北平、广州、青岛、南京先后制定了汽车的管理规定。30年代末期在各大城市主要地点设置了交通标志。1932年,由全国经济委员会筹备处首先在汽车较多的华东地区倡导组成交通委员会,负责联络贯通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和南京、上海二市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并制订了《五省汽车互通章程》。同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建制内成立公路处,公路处会同原五省市及福建、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等省逐渐发展成全国公路交通委员,负责规划全国交通管理工作。并先后制订了《汽车驾驶人执照统一办法》、《汽车驾驶人考验规则》、《人力、兽力车辆道行公路管理、公路交通标志号设置保护规则》、《公路安全须知》以及《汽车肇事报告》等有关规章,颁发各省实施,为统一全国交通管理法奠定了基础。

1943年,由内务部统一制订了《陆上交通规则》,可称是我国第一部正式交通法。1940年,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管理处汽车牌照所先后制定了《汽车管理规则》、《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以及《汽车技工管理规则》等,以后又制订了《全国公路行车规则》,并由政府公布执行。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处根据战后的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了《收复区各种车辆临时登记及领照办法》、《收复区驾驶人及技工临时登记办法》。此二法规定了全国汽车总检、驾驶员牌证。1946年是交通法规最多的一年,一共制订了11个法规:《公路汽车监理实施细则》、《公路交通安全措施》、《公路交通安全须知》。这些规章内容尽管受当时政治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体制较系统完整,对以后制订交通法规影响很大,就是我们现在立法也值得借鉴。

1955年我国颁布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则》,1955年8月1日开始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