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公司的创办与经营法律常识(8)
- 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常识
- 辛辉
- 4841字
- 2017-10-26 17:59:37
分析
公司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做法是不对的。公司必须先提取公积金,然后才能给股东分配利润。因为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可以在企业亏损时进行弥补,保证企业的长足发展。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在亏损时无法填补漏洞,公司必须首先提取公积金。对此,《公司法》也专门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五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才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在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按照吕某所说,先提取公积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五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合并前没有通知债权人,这一做法合理吗?
案例
相恋香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由于公司刚设立不久,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策略,导致该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到2015年该公司已经亏损近100万。而成立于2008年的尚爱香水公司,近几年备受消费者信赖,销售额连年增长,发展势头正盛。尚爱香水公司想要趁热打铁,继续扩大规模,因此向相恋公司发出合并的意愿。后经过协商,双方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并协议,履行完了相关的手续,相恋公司正式合并到尚爱公司旗下。但是这一做法引起了尚爱公司债权人的反对,该债权人认为尚爱公司没有将此事告知,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请问尚爱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分析
公司合并过程中依法负有通知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原有某一公司的方式为吸收合并,合并后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属于新设合并。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此,在本案中,相恋公司和尚爱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在合并过程中尚爱公司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是出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案例中尚爱公司并未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因此是不合理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后,对合并前的债务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吗?
案例
某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设计、制造、销售电力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某输配电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输配电设备制造和输配电工程总承包业务,该业务对行业的景气度有较大的依赖性。由于目前该行业市场萎靡,再加上该公司业务单一、产品单一,因此销售业绩持续下降,负债将近260万。为了提升经营业绩,输配电公司接受了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的建议,并约定一旦盈利,合并后的公司要优先对输配电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请问这一约定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具体到本案,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输配电公司,存续公司为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在合并后输配电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对本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案例中输配电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例
富龙公司是一家经营体育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再加上经营有问题,因此该公司负债累累。在一次股东会上,股东们达成一致协议,决定将富龙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国富有限公责任公司和龙腾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过法定程序,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原富龙公司的债权人鸿运有限责任公司找上门要债,发现分立后的国富公司资不抵债,于是要求龙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龙腾公司以分立协议中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那么龙腾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分析
案例中公司分立的形式属于新设分立,公司分立为两家新企业,原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而分立前的债务应该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新设分立中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同时,《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有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富龙公司分立后,对于分立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腾公司想以分立协议中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吗?
案例
张华和赵明是sunshine珠宝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他们也是该公司持股最多的两大股东。2015年,张华和赵明在公司运作模式和经营管理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各不相让。为此,两人决定将公司分立,分别按照自己的经营方式组建新的公司。他们的想法遭到了股东会部分股东的反对,这些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认为,sunshine公司目前正处于上升期,分立会损害公司和股东们的利益。因此,分立的提议最终没有通过股东会的决议。那么请问,sunshine公司要想分立,就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吗?
分析
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决议等法定程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比通常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要求更为严格。此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此,在本案中,sunshine珠宝公司若想进行分立,首先必须得到股东会上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除此之外还要对分立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等规定的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增加注册资本是否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
林某和唐某是好友,俩人曾在一家美容店工作。之后,俩人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美容养生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六十万,林某和唐某各出一半。在经营了两年之后,该美容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因服务周到、技术先进,在市场上备受消费者喜爱。为了增加营业额,林某建议增加注册资本,唐某对林某的想法表示赞同。林某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唐某认为,公司正在盈利,以后可能还会增加注册资本,到时候再一起办理。那么,林某是否应该先去办理变更登记呢?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虽然增加注册资本通常是对公司和债权人有利的,但是变更登记不能省。因此,公司每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都应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在本案中,林某主张先去办理变更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注册资本可分为主动增资和被动增资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采取增加出资的方式,既可以由原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有必要通知债权人吗?
案例
2014年7月,赵某、刘某、王某和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15万,并向某餐饮公司借款30万元。在公司成立初期,因管理方法得当,销售业绩不断上涨,盈利颇丰。但一年之后,刘某想要撤资,自己另外成立一家公司,赵某等三人同意了刘某撤资的决定。很快餐饮公司知道这件事十分不满,认为该食品有限公司应该将减资的事情事先通知自己。而刘某主张减资并未触及餐饮公司的利益,不需进行通知。那么,公司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分析
依法减资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权利。但公司减资会降低其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决定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例中因刘某撤资,使该食品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赵某等人应该将此事在规定的日期内告知债权人,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餐饮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资不抵债时,公司能否申请破产?
案例
小韩是个美术特长生,大学毕业以后到法国学习了两年的服装设计。回国以后,小韩和朋友一起创办了一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创办之初,小韩和朋友都非常努力,为了公司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后来,小韩结婚生子,对公司事务很少打理,小韩的朋友因此与小韩产生矛盾纠纷。后来,公司的几个负责人均不再认真管理,公司的产品质量越来越差,许多大客户都不愿意再与公司进行合作。仅过了一年,公司的资产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无法再正常运行。此时,小韩提出申请破产,那么,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