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掌控证据是关键

13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吗?

案例背景

大熊和小熊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闹上法院。大熊提出父亲临走前曾口头提过由两人继承财产的事情,并有录音为证,而小熊也承认了这一点。事后经过法庭检验,该录音是伪造的,因此,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大熊的陈述还算证据吗?

法律讲堂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就是重实证、轻口供。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其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本案中,大熊对案情事实的陈述,小熊已作出明确的承认,那么,大熊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尽管后来发现证明录音是假的,但小熊自认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大熊的陈述仍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证明力没有物证的强。

14 被广告牌砸伤,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背景

一天下午,小刘买菜回家,路过某小区时,某饭店悬挂的广告牌落下正好砸到了小刘的头部,经过医院检查,小刘头部遭受严重的创伤,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事后,小刘的丈夫李某以原告家属的身份将该饭店告上法庭,但李某对法律并不了解,不知道还需要不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

学法有疑

小刘的丈夫李某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吗?

法律讲堂

本案属于悬挂物致人损害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或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例说明,小刘被某饭店的广告牌砸伤后,小刘的丈夫李某不需要再向法院提交证据,而是由该饭店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饭店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完全的倒置,比如在本案中,原告小刘就要证明其损害是由被告的广告牌所致。但是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悬挂广告牌的方式本来就有一定危险性,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这是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一句话说法

如果受害人是被建筑物上悬挂的物品砸伤时,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该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5 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还是有效证据吗?

案例背景

孟某与杨某是高中同学,后来又考入同一所大学,在上学期间,两人之间就互生好感。毕业后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正式结婚。可是结婚还不到一年,两人便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慢慢感情出现破裂,杨某向孟某提出离婚。孟某说离婚可以,但是要求杨某把当时的彩礼钱退回来,杨某不同意。于是孟某逼迫杨某写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并且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学法有疑

杨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属于有效证据吗?

法律讲堂

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官会辨别真伪,在这过程中,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

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该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的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但是杨某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孟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一句话说法

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院会辨别其真伪,来确定其证据是否属于有效证据。

16 威胁证人作证,承担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2015年4月,林某闯红灯横穿马路,结果被骑电动车的魏某撞伤,这件事恰巧被魏某的好友吴某看到,吴某走过去和魏某一起把林某送到医院,并为林某付了相应的医药费。事后,林某对此事一直不甘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林某找到吴某并让其出庭作证,告诉法官责任全在魏某,吴某不想出庭作证,林某非常生气,便对吴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其出庭作证。吴某害怕,没有办法只能按照林某要求出庭为其作证。

学法有疑

林某对证人吴某进行威胁要求其作证,应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本案中,林某为了达到目的,威胁证人吴某为其出庭作证,不仅会危害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且会危害整个社会。这样不仅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可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林某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证人吴某作伪证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事实上,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不允许威胁证人作证,如果存在此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向法院提交证据,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背景

2015年6月15日,赵某与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赵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指定了三十天的举证期限,至7月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来,由于赵某在外地出差时遇上暴风雨及山体滑坡,因此无法按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直等到7月22日赵某才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但此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知法院会不会接受赵某提交的证据。

学法有疑

举证期限已超过,法院会接受赵某提交的证据吗?

法律讲堂

该案涉及举证时限的问题,法院会接受赵某提交的证据。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举证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本案中,因为暴风雨及山体滑坡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赵某超过了举证时限,属于正当理由,法院会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因为,刻意地强调时限,拒绝新证据,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尽管过了举证时限,法院也会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按时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如果举证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举证延期,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18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双方闹上法院。李某指出张某婚后生活非常不检点,经常出入各种娱乐性场合,并怀疑张某在外有其他女人,张某对此进行否认,并称这是对自己的诬陷。因此,李某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某种身份或条件,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询该情况,所以只能申请法院查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一句话说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对于某些特殊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证据,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此时,可申请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19 证人要出国,证据该如何保留?

案例背景

一天,宋某倒车时不小心将同小区王某的车刮伤,王某得知后向宋某索赔,遭到了宋某的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唯一的证人甲。但是,几天后,王某得知甲马上就要出国,不能参加庭审。

学法有疑

请问,王某应该如何保留证据?

法律讲堂

王某应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为固定和保护证据而设置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证据由于存在时间短,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灭失的情况,如本案由于证人将要出国无法出庭作证,证据很可能灭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案中若王某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对证人甲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一句话说法

证据是当事人和法院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原因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20 持有证据却迟迟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钱某的妻子得了重病,钱某为了给妻子治病四处向朋友借钱。2015年3月20日,钱某向郑某借款20000元,并写下了欠条,声明一年之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利息为2000元。后来,在约定的一年时间还没有到时,郑某就要求钱某归还23000元钱,比当时欠条所写的数额多了1000元。钱某对郑某的做法非常生气,无奈之下便将郑某告上法庭。在诉讼中钱某主张,郑某有当时写下的欠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郑某却矢口否认,并且拒绝提交欠条。因此,法院认可了钱某的主张,郑某败诉。

学法有疑

那么,郑某持有证据却迟迟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般情况下,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一般不会主动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的。为了平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钱某主张郑某有当时写下的欠条,而郑某却矢口否认,拒绝提供,若放任其不提供,就会对钱某极其不利,因此法院推定钱某主张成立是对司法正义的维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句话说法

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一般不会主动出示,为了平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

21 当事人将证据毁灭后,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背景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法人为甲,丁在公司内担任会计。公司自成立一年多以来,营业额一直不佳,乙觉得公司肯定有人从中贪污公款,这样下去自己早晚得破产,于是提出要求清算公司账目,并打算退伙,这一举动却遭到了丁某的反对。后乙将甲、丙、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清算公司账目,退出合伙。丁因害怕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于是将公司的账簿故意毁损。在法庭询问其公司的明细账目时,丁谎称自己不慎将账簿丢失。法庭和乙在多番调查取证下,最终查清了丁毁灭账簿的事实。

学法有疑

那么,丁毁灭证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法律讲堂

伪造证据,是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因担心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故意毁损公司账簿,而该账簿在本案中明显属于重要证据,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丁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证据是查明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属于合法的证据吗?

案例背景

丁某因身体虚弱整天卧病在床,丈夫孟某也因此很少回家。最近,丁某发觉孟某不太对劲,总是偷偷地打电话发短消息。于是,丁某趁孟某洗澡的时候偷偷看了孟某的短信,才知道孟某有了外遇,丁某非常生气,便找人跟随孟某到该女人住所将孟某与该女子约会的场景偷拍了下来,随即送到了法院并提起离婚诉讼。

学法有疑

那么,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吗?

法律讲堂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合法证据,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侵害,就视为合法证据,如果侵害了,不但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丁某找人非法侵入别人的住宅,将约会这种非常私密的情景拍摄下来,构成了侵权,且性质比较恶劣,属于严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句话说法

当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3 为调解所认可的证据可以在以后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吗?

案例背景

马某和程某闹离婚,马某说程某有婚外情要求损害赔偿金,并提供了他和一个女人在一起喝茶的照片。后来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程某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承认该照片确实是自己和自己的情妇,但只同意给马某5万元的赔偿金,马某不同意,调解失败。后来在庭审时,马某指证说程某自己认可了该照片的真实性。

学法有疑

程某在调解时认可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吗?

法律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而要达成调解就必须双方让步,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为了达成调解会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是如果调解失败该证据还能用于庭审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的话,就会让当事人在调解中瞻前顾后,谁都不敢对事实作出承认,调解就无法进行了。

本案中,程某在调解过程中所认可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庭审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就是说程某所认可的那张照片不能在庭审中作为程某有婚外情的证据。马某若想证明程某有婚外情,就必须重新找证据证明程某有婚外情。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一句话说法

法律禁止以调解中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作为在以后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保证调解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