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

P2P借贷自古有之,这种非正规金融机构“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模式十分常见,我们日常生活中向亲朋好友借款都属于P2P的范围。

2005年3月份,全球首家互联网P2P公司Zopa于英国面世,并以其迅速的发展吸引了大批效仿者,一时间P2P在欧美国家受到众多创业者的青睐。

经过几年的大浪淘沙,欧美国家的P2P市场格局逐渐清晰,德国的市场主要由Auxmoney控制,从2007年到2015年1月累计贷款规模达1.78亿美元。美国的市场被Lending Club和Propser控制,前者的累计交易规模达到18亿美元,后者的累计交易额也有5亿美元。作为P2P企业诞生地的英国,Zopa达成了4.7亿美元的累计交易额,面向小微企业的Funding Circle累计交易额也有1亿美元。欧洲其他国家的P2P市场也被少数几家公司所控制。

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点对点”P2P借贷模式最基本的组成要素有三个:借款人、中间平台、投资人(见图2-5)。

图2-5 P2P借贷模式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在国外的P2P平台上借款人与投资人在网络上由平台协助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而且平台几乎不涉足其他中间业务,模式比较单一。

2.3.1 P2P网贷的六大商业模式

国内的P2P行业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根据当地地域特点和自身优势,在纵深领域有了更细的分化,产生了多元化的“P2P借贷”模式(见图2-6)。

图2-6 P2P网贷的六大模式

(1)纯线上模式

平台上的投资者与借款人主要来自于电话及网络等非线下渠道,多采用信用借款模式,借款的规模相对较小,借款人的资质及信用审核主要通过网络手段。这一模式注重利用数据进行审贷,对用户群体进行了特定领域的细分,小额刚性的贷款需求者是这一模式的主要发展对象。

这种纯线上的模式要求投资人有较高的风险自担认识,平台会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而平台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信贷的审核、流程等技术层面对平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纯线上的P2P网贷模式由于业务扩张上的限制发展得较为缓慢,平台的运营也比较吃力。

(2)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有专业的中间放款者,同时,放款者为了缩短资金周转周期,一般会先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放贷,再与投资人进行债权关系转移,收到投资人投资的资金后再进行下一轮的P2P借贷。

这种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是以线下P2P借贷平台为依托,因此有人称这种模式为纯线下模式,借款人和投资者均通过线下渠道进行发掘,只有少部分的线下平台会利用线上渠道得到一些投资者。

但这种模式时常会因为资金规模巨大、信息公开程度极小而被人们质疑,而且一些平台借理财产品名义出让债权的行为也难免不让人怀疑是在构建资金池。

(3)担保(抵押)模式

担保(抵押)模式要求有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借款进行担保,或者借款人用一定的资本作为抵押,本质上这种模式已经脱离了信用贷款的范畴。

该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与担保公司的实力及借款人所抵押的资本是否合适有很大关联。当然,抵押模式下较强的风险保障能力使得贷款的费用相对较低,吸引了众多用户。

但是由于该模式要引入担保公司和资本抵押环节,借款效率下降,影响了平台的收益。在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前提下,担保公司是主要的风险承担方,所以担保公司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实力强的担保公司还会出现抢占P2P平台定价权,争夺平台利益的情况。

(4)O2O模式

该模式中存在着P2P借贷平台及借款人开发机构两个专门负责不同业务的中间机构,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开发投资人,借款人开发机构则要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开发借款人群上。

流程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担保公司通过线下渠道寻找借款人,在借款人有借款意向后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把借款人推荐给P2P借贷平台,平台按自己的审核程序再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信息发布到P2P借贷网站上,等待线上投资者的投资。当然,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担保公司还要对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连带责任。

从该模式的流程中可以看出,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被分割开来,合作者将会面临潜在的道德风险,P2P借贷平台与借款人开发机构的关联性与平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成为平台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

(5)P2B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模式,实际运营过程中为了有效减少一家企业同时向大量的个人借款所带来的风险,一般企业所借的资金会先借给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再由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将资金借给公司。

当然,由于借款者为企业,必然单笔借款金额较高,小则几百万大则几个亿,所以必须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借款的企业还要提供反担保。该模式对P2P借贷平台的企业资质调查、企业未来走向预测、风控能力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稍有不慎上亿资本的借贷会使担保公司连同平台一起走向死亡。

(6)混合模式

还有为数众多的P2P借贷平台,在借款人、投资者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业务划分上并不明确。一些平台在线上开发投资者,同时也在线下渠道开发投资者;一些平台既涉及信用贷款也涉足担保借款。

2.3.2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P2P网贷的影响

由于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处于受监管力度极弱甚至根本就不受监管的“野蛮生长”局面,一些有实力发展P2P借贷平台的投资者与企业因为政府的态度不明朗,一直处于观望状态。

鉴于此,2015年7月18日,央行及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第八条中对网络借贷的属性进行了明确界定:P2P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的范畴,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规定的正式发布使得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有了新的方向与发展动力,那些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可以投身于此行业,推进P2P行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P2P网贷2007年进入中国,很多专业人士对此行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再加上国外P2P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一些投资机构、银行、风投都进入这个领域。

服务于P2P网贷的网贷数据之家公布的数据显:截至2015年6月底,国内P2P借贷平台的数量增至2028家,而且已经有55家网贷平台获得风投机构的投资。从2007年至2014年底,国内的P2P网贷平台累计规模已达到2500亿元。

但是在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比如一些平台因管理者卷钱跑路,投资者的资金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屡屡出现。因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机构的监管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2015年上半年,出现问题的P2P借贷平台数量已达419家(2014年同期仅有50多家,全年有275家)。而从国内出现网贷平台以来到2015年6月底,出问题的平台数量累计达到786家,仅6月份就增加了125家。

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权责,对新兴的金融行业进行了属性界定,推进金融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P2P网贷行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些不能适应潮流发展的问题平台将会逐渐倒下,而创新发展的平台将会在行业的纵深领域迎来新的机遇,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新局面。

在下一步中国银监会(CBRC)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之后,相信目前存在的这几千家网贷平台将会有许多被淘汰。这次规定对P2P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背后,并没有对在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加入的情况下提供增信业务做出明确规定,这或许会有新的机遇。

但是在本质上金融行业对专业水准的要求极高,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和个人来进行风险控制,如果任传统的P2P网贷平台模式发展下去,这种由普通老百姓决定金融风险定价权的机制,将难以避免金融诈骗等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