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导读:西塞罗的《论共和国》与《论法律》(2)

西塞罗的这段话,表明他在思想类型上更加接近于英国的埃德蒙·柏克那样的历史主义,认为优良政体的产生基于不同世代的知识累积而获得的进化,而非某个人的理性建构。[2]关于罗马政体的产生,西塞罗提到(《论共和国》,2.30),罗马政体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美到完善的逐步演进的过程。这是一个类似于生物生长那样的自然过程,具有一种类似于目的论那样的发展和进化的方向、线路。针对希腊世界中广泛传播的类似于莱克格斯、梭伦之类的“伟大立法者”,通过自己的立法为一个城邦生活奠定基本的政制秩序,西塞罗反复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政体不是一人或一时之功。”(《论共和国》,2,37)

西塞罗关于政体的论述是否因此而纯粹属于一种描述意义上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优良政体学说?他的著作究竟是对罗马人的政制实践的一种阐释,还是关于优良政体的规定性内涵的讨论?西塞罗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在《论共和国》第二卷快结束之时(2.64),对此专门给出了说明。西塞罗强调的是,运用纯粹的想象进行政体的讨论,所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不如依托于具体历史经验的讨论而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对此他以罗马的最后一个国王塔克文的暴政为例进行了说明(《论共和国》,2.51)。西塞罗试图为思辨性的希腊思想增加实践性的、历史性的因素。这是一种可贵的知识论上的努力,但就是这种努力,却被后来人不公正地评价为将希腊的思想调和得适合于罗马人的口味。真不知这样的说法从何而来?!

与其政体思想类似,西塞罗的法学思想也往往受到简单的标签式的解读。在《论法律》一书中,西塞罗的确表达了具有浓厚的自然法学特质的思想。他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论述就是主张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论法律》,1.20),并且认为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论法律》,1.18)。但西塞罗所倡导的自然法观念,主要的目的并非提出一套规范性的自然法律令与戒条,以此作为实在法的指导,而是主要服务于他对某种形态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念的批判。

西塞罗在一方面强调人类所具有的理性是来自上帝的馈赠(《论法律》,1,22),另外一方面又对人类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种理性来立法表示怀疑。“最最愚蠢的是,有人相信一个特定国家的制度或者法律所规定的一切都是公正的。”(《论法律》,1.42)“如果法律通过各族人民的指令、政客们的条规和法官们的裁决而得以生效,那么人们去抢劫、通奸、伪造遗嘱便都可能成为公正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经过人们的投票或者裁决结果得到批准。”(《论法律》,1.43)。在这些论述中,西塞罗把自然与人的意见相对,把自然与人的决议相对,他并没有指出自然究竟是什么,而是对人类在某时某地是否有足够的智慧来制定合适的法律表示出强烈的怀疑。事实上,各民族曾经通过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这些决定甚至都不应该被称为法律(《论法律》,2.13)。

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呈现出强烈的非建构性的特征,这与他在《论共和国》中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倾向非常类似。尊重自然的观念,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提醒人民注意其自身的理智的局限性,因而在认识、制定、运用法律的活动中保持足够的审慎和克制。西塞罗认为,“法律不是人类智慧思考出来的,也不是人们通过的什么决议,而是一种通过其指令与禁令的智慧统管整个宇宙的永恒力量”(《论法律》,2.8)。

既然如此,自然在何处显现,并对现实中的立法者发挥指引作用呢?西塞罗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显示出强烈的罗马人特征,并且与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传统区别开来。当他开始论述其心目中的理想类型的法律时,他所描绘的法律的图景,基本上就是罗马人的习俗。他借对话者之口承认了这一点:“这一套宗教法律规定和努马法典以及我们国家的风俗习惯并没有什么区别。”(《论法律》,2.23)

西塞罗明确承认其自然法思想中的习俗主义的色彩,并且多次予以强调。自然法在他看来,就体现为与先辈的习俗相吻合的那些规章制度。正是这些习俗,构成了当下的立法者所必须要面对并且予以尊重的智识背景。在《论法律》一书中,尤其是在后半部,西塞罗对于先辈习俗的重要性的强调俯拾皆是(2.23;2.26;2.27)。对于先辈习俗为何要如此尊奉?西塞罗甚至给出了这样的一个解释:“‘要保留他们家族和祖先的仪式’:也就是说,保留可以说是由神传承下来的宗教,因为回溯时间愈往前,离神就愈近。”(《论法律》,2.27)在后面的论述中,他干脆把在祭祀方面遵循祖辈习俗,说成是来自阿波罗的神谕(《论法律》,2.40)。

不仅是在宗教法方面,西塞罗把理想型的法(与自然吻合的法)基本上等同于罗马人的习俗,在官职法方面,也同样如此。以至于对话者在听完他的蓝图之后,马上指出,这差不多就是罗马人逐渐建立起来的制度。西塞罗对此明确承认:“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被我们的祖先确定了最明智、最完善的形式,我觉得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没什么要改动。”(《论法律》,3.12)

细读西塞罗的《论法律》,不难发现,他的思路与《论共和国》中的思路具有内在一致性。虽然他讨论的话题与柏拉图等希腊哲人相同,但他的问题意识,切入问题的方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却表现出典型的罗马人的特征。西塞罗对哲人的抽象的思辨似乎并不那么放心。柏拉图所代表的知识论传统,在这个务实的罗马人看来,总有些不可靠。相比之下,他更加相信历史,相信世世代代累积下来的先辈的经验,以及作为这种经验的体现的先辈习俗。如果说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么他绝对不是在倡导一种理性主义的、建构性的、思辨性的自然法思想。恰恰相反,他的思想中的“自然法”,并没有什么超验色彩,而是一种强调尊重历史传统、尊重先人习俗,因此带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自然法观念。

从偏重纯粹的思辨性质的推理,到在思辨的推理中加入历史的、实证的因素,以历史的具体经验来验证、评价抽象的推理,这应该看作是知识研究上的重要进步。关于政体的考察,由希腊而罗马,应该是从抽象而具象的发展。当我们讨论古典时代的政体学说时,往往重视希腊而忽视罗马。但正如西塞罗的思想所启发我们的那样,最好的、最实际的分析,应该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历史上的政体的实例的分析。在这一方面,我认为罗马的价值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原因西塞罗已经说得很清楚。罗马政体运作的实际历史经验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而且,就具体制度构架而言,罗马对后世欧洲政制的影响远远超越了希腊。罗马人的政治成就,到现在也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史上的一个典范。

如果把柏拉图比作一个仰望星空的思想家,相比之下,西塞罗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政治家。柏拉图是政治乌托邦思想传统的开创者,西塞罗则开启了现实主义的传统。有人说,柏拉图之后的哲学无非是对其思想的展开。但西塞罗之后的西方政法思想传统难道不是他的现实主义的隐秘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