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约10万字。1843年夏天,马克思写于克鲁茨纳赫。马克思生前一直没有发表这篇文章,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将该文发表。这部手稿的中心问题是国家问题,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节~313节所做的评注和分析。这些节是该书阐述国家问题的一章中的一部分。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遇到了许多带有根本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对国家的看法。以前马克思基本上以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来看待国家,但是,这些看法与他所接触到的客观现实是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些疑问,马克思阅读了有关法国、英国、德国的历史著作并研究了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国启蒙主义者的政治理论著作,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对于解决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遇到的实际和理论问题进行了第一次尝试。
在著作中,马克思分析了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问题,君主制和民主制、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矛盾问题。指出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作主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像其他一切发展一样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他一方面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是二者的综合。另一方面却又认为这只是一种现象,是三者之间的经验关系。而真正本质的关系则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并没有独立性,它们是国家的概念领域,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因而从私人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向构成普遍利益的国家的转变,是基于绝对观念的发展。这样黑格尔就颠倒地理解了他所说的私人利益体系(家庭和市民社会)和普遍利益体系(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则批判了黑格尔的这种头足倒置的观点,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政治国家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是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
马克思在总结自己在这个时期的思想时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谈到马克思在分析、批判黑格尔的观点之后所得的结论时说:“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结果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0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1985年版,第245页~4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