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致丁葆青

(一九四〇年)

葆青居士道席:

(前略)再有奉达者一事。寻常所寄之信札,皆须贴邮票五分,明信片则二分半。若信封剪口者,仅能内装印刷品,外贴邮票一分。若如仁者上次所寄之信,信封剪口,内装信笺,仅贴邮票三分,则与邮章不合。如是则受信之人,应被罚大洋四分。以后与他处通信,必须贴五分;若用明信片亦善,则仅二分半也。若少贴邮票而寄信者,且与盗戒有违。叨在至好,故敢奉告,以后幸注意为要。

又乡间邮务代办处之执事者,多不谙邮章,所言事不可轻信。

又依邮章,可以自己盖印于邮票上(防他人驳去),其例如下:须用阳文图章,用红印色印之。

所印之地位,必不能超过邮票全体二分之一。此例见于邮章书内(计一厚册)。彼并画一图,其式如下:此事余曾亲向温州城内邮局员询问,彼言亦尔。但以盖用至四分之一之地位为宜,万不可多盖,恐此邮票无效也。(余今用此信封,即自盖印,乞阅之。)以后交他人寄信时,多谨慎可也。邮票宜自贴,用糊十分黏固,俾他人不致窃去。稍迟拟撰文一首,登入半月刊,详言邮章及应防范流弊之法,因同人知者甚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