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公安机关常用刑事法律文书(1)

学习重点:

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2.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格式、制作重点、注意事项

3.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制作重点、注意事项

学习难点:

1.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格式、制作重点、注意事项

2.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制作重点、注意事项

第一节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简介

《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专业系列教材:最新常用法律文书写作》以公、检、法、司等部门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为蓝本,以真实生动的实务范例相佐证,编撰重点放在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说明和注意事项方面,通过范文鉴赏和批注学生习作等方式,让读者直观感受法律文书的制作原理,以提高读者的写作技能。

一、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概述

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机关。它一方面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另一方面负责治安案件的处理。由于上述两种案件性质的不同,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也不相同。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法律、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专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近年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非常重视,并出台了大量相关规定。如1987年3月制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9年公安部制发了《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共7类46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后,公安部于1997年1月颁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式)》。2002年12月18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公通字〔2002〕69号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02版《文书格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公安部又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号文),自2013年1月1日启用,以下简称2012版《文书式样》。2012版《文书式样》对2002版《文书格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文书式样共计97种。上述97种文书覆盖面大,实用性强,内容更加严谨,其中绝大多数为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只有少数属于叙述型文书。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均按内容框架统一印制好,使用时只需在空白处填写即可。由于其具有统一规范性的特点,而且填写的文字不多。一般来说,此类文书的写作难度不大,只要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就不会有太多问题。叙述型文书则不同,叙述型文字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制作难度较大,制作者不仅要熟悉公安业务,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语法、修辞、逻辑知识乃至较强的文字功底。

此外,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8日制定并公布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共规定了52种公安行政法律文书。[1]其中绝大多数为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这些格式样本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写作,提高公安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按照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可分为刑事法律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两大类。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文书,通常也被称为公安机关侦查文书。2012版《文书式样》按照侦查办案诉讼程序,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文书分为八大类。

1.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主要包括: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避或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8种。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主要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4种。

3.强制措施文书

主要包括: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释放证明书等30种。

4.侦查取证文书

主要包括:传唤证、询问/讯问笔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销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7种。

5.技术侦查文书

主要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4种。

6.执行文书

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6种。

7.刑事通用文书

主要包括:呈请××报告书、复议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报请复核意见书、死亡通知书5种。

8.规范性文书

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告知书3种。

囿于篇幅,本章将专门介绍公安机关的主要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因而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照不同的文种、要求、时限来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使用的专属性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其在制作的格式、内容、语言表达以及法律效力方面有如下特点。

1.格式规范固定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无论是表格式、填充式,还是文字说明式文书,均有统一的体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或制作。

2.内容客观真实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的专用文书,每一份文书都要依据具体案情事实来适用具体的法律。内容真实是制作刑事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每一件事实查证属实、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案件内容真实可靠,才能确保办案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语言表达严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十分庄重严肃的法律文书,在遣词造句等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求十分严谨。其要求有用词准确、简练、文意解释单一、无模糊含混的文字表述;造句符合汉语规范,语句完整;文风朴实庄重,遵循司法文书的逻辑思维规律。

4.强制效力鲜明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具体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具有鲜明的法律约束力,并排斥其他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也不能用其他文书替代。

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填写和印制要求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2002年12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公通字〔2002〕69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公通字〔2012〕62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要求广大办案民警尽快熟悉、掌握并能够正确制作、使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1.制作和填写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填写常见项目时,应遵循如下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