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略
一、补方之制。补其虚也。凡气虚者宜补其上。人参、黄 之属是也。精虚者宜补其下。熟地、枸杞之属是也。阳虚者宜补而兼暖。桂、附、干姜之属是也。阴虚者宜补而兼清。门冬、芍、地之属是也。此固阴阳之治辨也。其有气因精而虚者。自当补精以化气。精因气而虚者。自当补气以生精。又有阳失阴而离者。不补阴何以收散亡之气。水失火而败者。不补火何以苏垂绝之阴。
此又阴阳相济之妙用也。故善补阳者。必于阴中求阳。则阳得阴助而生化无穷。善补阴者。
必于阳中求阴。则阴得阳升而泉源不竭。余故曰。以精气分阴阳。则阴阳不可离。以寒热分阴阳。
则阴阳不可混。此又阴阳邪正之离合也。故凡阳虚多寒者。宜补以甘温。而清润之品非所宜。
阴虚多热者。宜补以甘凉。而辛燥之类不可用。知宜知避。则不惟用补。而八方之制。皆可得而贯通矣。
和略
一、和方之制。和其不和者也。凡病兼虚者补而和之。兼滞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温而和之。兼热者凉而和之。和之为义广矣。亦犹土兼四气。其于补泻温凉之用。无所不及。务在调平元气。
不失中和之为贵也。故凡阴虚于下而精血亏损者。忌利小水。如四苓、通草汤之属是也。阴虚于上而肺热干咳者。忌用辛燥。如半夏、苍术、细辛、香附、芎、归、白术之属是也。阳虚于上者忌消耗。如陈皮、砂仁、木香、槟榔之属是也。阳虚于下者忌沉寒。如黄柏、知母、栀子、木通之属是也。大便溏泄者忌滑利。如二冬、牛膝、苁蓉、当归、柴胡、童便之属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敛。如五味、枣仁、地榆、文蛤之属是也。气滞者忌闭塞。如黄 、白术、山药、甘草之属是也。经滞者忌寒凝。如门冬、生地、石斛、芩、连之属是也。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
火得升而愈炽矣。沉寒在下者不宜降。阴被降而愈亡矣。诸动者不宜再动。如火动者忌温暖。血动者忌辛香。汗动者忌疏散。神动者忌耗伤。凡性味之不静者。皆所当慎。其于刚暴更甚者。则又在不言可知也。诸静者不宜再静。如沉微细弱者。脉之静也。神昏气怯者。阳之静也。肌体清寒者。
表之静也。口腹畏寒者。里之静也。凡性味之阴柔者。皆所当慎。其于沉寒更甚者。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阳主动。以动济动。火上添油也。不焦烂乎。阴主静。以静益静。雪上加霜也。不寂灭乎。凡前所论。论其略耳。而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能因类而广之。则存乎其人矣。不如此义。又何和剂之足云。
攻略
一、攻方之制。攻其实也。凡攻气者攻其聚。聚可散也。攻血者攻其瘀。瘀可通也。攻积者攻其坚。
在脏者可破可培。在经者可针可灸也。攻痰者攻其急。壮实者暂宜解标。多虚者只宜求本也。但诸病之实有微甚。用攻之法分重轻。大实者攻之未及。可以再加。微实者攻之太过。每因致害。凡病在阳者不可攻阴。在胸者不可攻脏。若此者。邪必乘虚内陷。所谓引贼入寇也。病在阴者勿攻其阳。病在里者勿攻其表。若此者。病必因误而甚。所谓自撤藩蔽也。大都治宜用攻。必其邪之甚者也。其若实邪果甚。自与攻药相宜。不必杂之补剂。盖实不嫌攻。若但略加甘滞。便相牵制。虚不嫌补。若但略加消耗。偏觉相妨。所以寒实者最不喜清。热实者最不喜暖。
然实而误补。不过增病。病增者可解。虚而误攻。必先脱元。元脱者无治矣。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虚中有实。实中有虚。此又当酌其权宜。不在急宜攻。急宜补者之例。虽然。凡用攻之法。
所以除凶剪暴也。亦犹乱世之兵。必不可无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若或有疑。慎勿轻试。
盖攻虽去邪。过则伤气。受益者四。受损者六。故攻之一法。先哲最为详审。正恐其成之难败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此其人可知矣。
散略
(盖麻黄为太阳之本药至必不可移易哉一节石顽润色)一、散方之制。散表证也。观仲景太阳证用麻黄汤。阳明证用葛根汤。少阳证用小柴胡汤。此散表之准绳也。后世宗之。而复不能用之。在不得其意耳。盖麻黄为太阳之本药。阳明经证亦多用之。
观阳明经证治例。其义可见。按麻黄苦温。专泄肺气。仲景借以开发太阳经邪。为解表之重剂。
若非冬月正伤寒。原无藉此。即阳明之葛根汤。未尝不用麻黄。未尝不走太阳也。岂谓某经某药必不可移易哉。但用散之法。当知性力缓急及气味温寒之辨。用得其宜。诸经无不应也。如麻黄、桂枝峻散者也。防风、荆芥、紫苏平散者也。细辛、白芷、生姜温散者也。升麻、川芎能举陷上行而散者也。第邪浅者忌峻利之属。气弱者忌雄悍之属。热多者忌温散之属。寒多者忌清凉之属。
凡渴而烦躁者喜干葛。而呕恶忌之。寒热往来者宜柴胡。而泄泻者忌之。寒邪在上者宜升麻、川芎。而内热火升者忌之。此性用之宜忌。
所当辨也。至于相配之法。则尤当知要。凡以平兼清。自宜凉散。以平兼暖。亦可温经。宜大温者以热济热。宜大凉者以寒济寒。此其运用之权。则毫厘进退自有伸缩之妙。又何必胶柱刻舟以限无穷之病变哉。此无他。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寒略
一寒方之制。为清火也。为除热也。夫火有阴阳。热分上下。据古方书。咸谓黄连清心。黄芩清肺。石斛、芍药清脾。龙胆清肝。黄柏清肾。今之用者。多守此法。亦是胶柱法也。大凡寒凉之物。
皆能泻火。岂有凉此而不凉彼者。但当分其轻清重浊。性力微甚。用得其宜。则善矣。夫轻清者宜以清上。
如黄芩、石斛、连翘、天花粉之属也。重浊者宜于清下。如栀子、黄柏、龙胆、滑石之属也。性力之浓者能清大热。如石膏、黄连、芦荟、苦参、山豆根之属也。性力之缓者能清微热。如地骨皮、玄参、贝母、石斛、童便之属也。以攻而用者去实郁之热。如大黄、芒硝之属也。以利而用者去癃闭之热。
如木通、茵陈、猪苓、泽泻之属也。以补而用者去阴虚枯燥之热。如生地、二冬、芍药、梨浆、细甘草之属也。方书之分经用药者。意正在此。但不能明言其意耳。然火之甚者在上。亦宜重浊。火之微者在下。亦可轻清。夫宜凉之热。皆实热也。实热在下。自宜清利。实热在上。不可升提。盖火本属阳。
宜从阴治。从阴治者宜降。升则反从其阳矣。经曰。高者抑之。义可知也。外如东垣有升阳散火之法。
此以表邪生热者设。不得与伏火内炎者并论。(表邪生热。当作郁热外发为妥。)
热略
一、热方之制。为除寒也。夫寒之为病。有寒邪犯于肌表者。有生冷伤于脾胃者。有阴寒中于脏腑者。
此皆外来之寒。去所从来。则其治也。是皆人所易知者。至于本来之寒。生于无形无响之间。初无所感。
莫测其因。人之病此者最多。知此者最少。果何谓哉。观丹溪曰。气有余。便是火。余续之曰。
气不足。便是寒。夫今人之气有余者。能十中之几。其有或因禀受。或因丧败。以致阳气不足者。
多见寒从中生。而阳衰之病。无所不致。第其由来者渐。形见者微。当其未觉也。孰为之意。及其既甚也。
始知难治。矧庸医多有不识。每以假热为真火。因复毙于无形无响者。又不知其几许也。故惟高明见道之士。常以阳衰根本为忧。此热方之不可不豫也。凡用热之法。如干姜能温中。亦能散表。呕恶无汗者宜之。肉桂能行血。善达四肢。血滞多痛者宜之。吴茱萸善暖下焦。腹痛泄泻者极妙。肉豆蔻可温脾胃。飧泄滑利者最奇。胡椒温胃和中。其类近于荜茇。丁香止呕行气。其暖过于豆仁。补骨脂性降而善闭。故能纳气定喘。止带浊泄泻。制附子性行如酒。故无处不到。能救急回阳。至若半夏、南星、细辛、乌药、良姜、香附、木香、茴香、仙茅、巴戟之属。皆性温之当辨者。然用热之法。
尚有其要。以散兼温者。散寒邪也。以行兼温者。行寒滞也。以补兼温者。补虚寒也。第多汗者忌姜。
姜能散也。失血者忌桂。桂动血也。气短气怯者忌骨脂。骨脂降气也。大凡气香者。皆不利于气虚证。
味辛者。多不利于见血证。是用热之概也。至于附子之辨。凡今之用者。必待势不可为。不得已然后用之。不知回阳之功。当于阳气将去之际。盒饭渐用以望挽回。若用于既去之后。死灰不可复燃。
尚何益于事哉。但附子性悍。独任为难。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参、熟地、炙甘草之类。皆足以制其刚而济其勇。以补培之。无往不利矣。
此壶天中大将军也。可置之无用之地乎。但知之真而用之善。斯足称将将之手矣。
固略
一、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为喘而气泄于上者。宜固其肺。久遗成淋而精脱于下者。宜固其肾。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肠脏。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
宜固其营冲。凡因寒而泄者。当固之以热。因热而泄者。当固之以寒。总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气。
气主在肺也。在下者在里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肾也。然虚者可固。实者不可固。久者可固。
暴者不可固。当固不固。则沧海亦将竭。不当固而固。则闭门延寇也。二者俱当详酌之。
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证而用之。是谓因方。如痈毒之起。
肿可敷也。蛇虫之患。毒可解也。汤火伤其肌肤。热可散也。跌扑伤其筋骨。断可续也。凡此之类。
皆因证而可药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盖人之虚实寒热。各有不齐。
表里阴阳。治当分类。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有同于表而不同于里者。所以病虽相类而但涉内伤者。
盒饭于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谓因方之类尽可因之而用也。因之为用。有因标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误认因方之义。
兼略
(石顽参补)一、兼方之制。用间法也。与师旅之间谍无异。举世但知以寒治热。以热治寒。曷知病势之危殆。
错杂难分。况多假脉假证。非洞达玉函金匮之奥。难以语此如表证用麻黄。此正治也。越婢大青龙则兼石膏以化热。麻附细辛汤、麻附甘草汤则兼附子以救寒。此变法也。阴寒用附子此正治也真武汤则兼生姜以散水气。白通、通脉则兼葱白以通阳猪胆汁以收阴。此变法也。腑实用大黄。此正治也。大黄附子汤、附子泻心汤则兼附子以破结。黄龙汤则兼人参以助力。足补南阳之未逮。此变法也。阳邪陷阴欲转阳分。用芍药、甘草护持营气。此正治也。四逆散则兼柴胡以通中道。当归四逆则兼桂枝以通接壤。使阴从阳化。
此变法中之定法也。妊娠胎息不安。用茯苓、芍药护持阴血。此正治也。附子汤则兼附子以治子脏开。
少腹如扇桂心茯苓丸则兼桂心以治宿有 病。胎动下血。始知桂、附反有固胎之用。是皆病证之变端。
不能守寻常绳墨也。然必察其生气未艾。方可特出奇兵以击之。若脉证俱殆。慎勿贪功以招烁金之谤也。
读景岳先生八略。至末条因略。略无深意。而独不及兼制之法。余不自揣。赘入此例。以续貂之不足。
其因略原文。
不敢擅裁。仍两存之。石顽老人漫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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