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議預定大統疏
國子監司業張之洞
欽奉 兩宮皇太后懿旨。以吏部主事吳可讀遺有密摺。請預定大統之歸。前降旨時。即是此意。命諸臣妥議具奏。竊謂為 穆宗毅皇帝立嗣。繼嗣即是繼統。此出於 兩宮皇太后之意。合乎天下臣民之心。而即為我 皇上之所深願。乃萬古不磨之義。將來必踐之言。臣敬吳可讀之至忠至烈。然謂其於不必慮者而過慮。於所當慮者而未及慮也。恭查為 穆宗繼嗣之語。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光緒元年正月十七日。及本年閏三月十七日。三奉 懿旨。炳如日星。從來人君子孫。凡言繼嗣者。即指纘承大統而言。天子諸侯。並同一理。蓋人君以國為體。諸侯不得祖天子。公廟不設於私家。苟不承統。何以嗣為。下至三代之世卿大夫。漢魏以至 本朝之世爵世職。但云以某為嗣。即是紹封襲蔭。故繼統毫無分別。囗稽囗經諸史。從無異說。其分繼統繼嗣為兩事者。乃前明張璁桂萼之怪妄謬說。 高宗純皇帝欽定儀禮義疏。早已辭而闢之矣。今 懿旨申命至於再三。金匱寶籙。何待他求。設有迷妄小人。舞文翻案。則廷臣中凡讀書識字者。皆得執簡而爭。所謂不必慮者一也。前代人君授受之際。事變誠多。然就該主事所舉二事論之。宋太宗背太祖而害其姪魏王德昭。非太宗子也。明景帝背英宗而廢其姪太子見深。非景帝子也。若 皇上以皇子嗣 穆宗。名曰 先朝之繼體。實則今日之麟振。有何嫌疑。有何吝惜。以 皇上仁孝之聖質。受 兩宮皇太后高厚之殊恩。起自宗支。付之 神器。不忍負 皇太后。必不忍負 穆宗。且夫遵 慈命。孝也。篤 天顯。友也。使皇子廣孝思於不匱。慈也。躬膺寶祚而使大統名分歸之於 先帝。讓也。無損於實。而四美具焉。中主亦能勉為之。況 聖主乎。所。謂不必慮。者二也。該主事所慮趙普黃之輩。誠難保其必無。然忠佞不齊。數年前曾有請頒鐵券之廣安矣。大小臣工。豈遂絕無激發。明世宗紊大統而昵私親者。以興獻王已沒。故得藉口親恩。恣為越禮。囗臣不能抗也。假使興獻王在。必尚能以禮自處。少加裁制。今醇親王天性最厚。忠直恪恭。該主事既知其賢。萬一果如所慮。他日有人妄進異言。醇親王受 累朝之厚恩。必能出一言以救正。所謂不必慮者三也。然而竟如該主事所請。明降 懿旨。將來大統。仍歸 穆宗之嗣子。意則無以易矣。詞則未盡善也。緣前奉 懿旨。謂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為嗣。今若參以該主事之說。是一生而已定為後之義。即一生而已定大寶之傳。合并為一。將類建儲。我朝 列聖。以立儲為大戒。 高宗九降綸音。萬分剴切。今若建之。有違家法。所謂未及慮者一也。前代儲貳。讒搆奪嫡。流獘已多。今被以紹統之高名。重以承繼之形囗。較之尋常主器。尤易生嫌。所謂未及慮者二也。
然此尚非其獘之最甚者也。 天位授受。簡在 帝心。所以慎重付託。為 宗社計也。帝堯多男。非止一索。 聖意所屬。知在何人。此時早定。豈不太驟。所謂未及慮者三也。今者承 命集議。伏讀此次 懿旨即是此意四字。言簡意賅。至堅至確。天下萬世。誰敢不遵。無可移易者。獨是 聖意宜遵。家法亦宜守。今日之事。約有二說。淺之為 穆宗計者。則但如諸臣之議。並請一渾涵 懿旨。略謂屢次 懿旨。俱已賅括。 皇上孝友性成。必能處置盡善。似乎無所妨矣。然而生即承繼。即是此意一語。字字當遵。託諸文辭。則可避建儲之名。見諸實事。則儼成一建儲之局。他日誕皇子。 命承繼。廷臣中為公為私不可知。皆必將援 祖訓以爭之。則承繼之事中止。此日以恐類建儲而承統之說不能定。異日又以恐類建儲而承繼之 旨不能宣。是令 皇上轉多難處矣。然則深之為 穆宗計。而即為 宗社計。惟有因承統者以為承嗣一法。皇子眾多。不必遽指定何人承繼。將來纘承大統者。即承繼 穆宗為嗣。此則本乎 聖意。合乎家法。而 皇上處此。亦不至於礙難。伏請 兩宮聖裁。即以此意明降 懿旨。 皇上親政之初。循覽 慈訓。感惻 天懷。自必仰體 聖意。再頒 諭旨。祗告 郊 廟。宣示萬方。則固已昭於天壤。堅於金石矣。如此約有五利。守 彝訓。一也。待 宸斷。二也。無嫌疑。三也。無更變。四。也。精擇賢。五也。至於精擇賢。則其利宏矣。在 兩宮慈愛之念。惟期於繼嗣繼統。久遠遵行。豈必亟亟焉指定一承繼之人而後慰。即 穆宗在天之靈。當亦願後嗣聖德。永綏洪祚。又豈必斤斤焉早標一嗣子之目而後安。此固為我 國家億萬年之至計。即使專為 穆宗嗣子策之。似亦無善於此者矣。或謂禮制精深。動關名義。由此以承統為承嗣之說。安保日後無泥古聚訟者。則臣請得條舉其說而豫辨之。一曰。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三代人君。繼先君之統者。即為先君之後。雖無父子之名。而用父子之禮。 皇上承 穆宗之統矣。何以又別立後。不知父子之說。漢唐來久已不行。且 皇上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已有明文。 文宗有子。則 穆宗無子矣。豈有 御宇十三年。功德溥四海之 先帝。而不為立後者。其不足辨一也。一曰。禮嫡子不得後大宗。不知此為臣庶言之。非為 天家言之也。古來擇取親屬入承大統。則本宗不敢私其嫡子。尊尊也。若嗣君為先君立嗣。則嗣君亦不得私其嫡子。蓋嗣君與先君。當日固有君臣之分者也。亦尊尊也。然入承大統者。既承 累朝之大宗。則本支應自為繼別之宗。並不得以小宗論。於禮於法。當立別嗣者也。嗣君既為大宗。則雖以子為先君後。於禮於法。不能別立嗣者也。然則就今日事勢論之。將來皇子雖為 穆宗之嗣子。仍無妨為 皇上之嫡子。尊尊亦親親也。 皇朝律令。對承繼之文。則曰本生父母。他日稱謂區別。 聖心自有權衡。 兩宮以聖而行權。 皇上以聖而制禮。一舉而忠孝慈友之人倫備焉。尊尊親親之禮意賅焉。義協而禮起。何為不可。其不足辨二也。
一曰。春秋傳云君子大居正。故兄弟叔姪。輾轉授受。每難貼然。不知從父從子。乃生釁隙。若 皇上承統 先朝。但存名義。豈判親疏。其不足辨三也。凡此皆囗經之精言。而實不切於今日之情事。設有迂儒引之以撓夫國是。佞夫藉之以支其莠言。 大智聰明。豈能惑哉。今者往事已矣。 惠陵永閟。 帝 后同歸。既無委裘遺腹之男。復鮮慰情勝無之女。傷心千古。夫復何言。承嗣承統之說。不過於禮制典冊之中。存此數字空文。俾 穆宗在天之靈爽。雖遠而不遠。幾忘而不忘。庶可稍慰 兩宮鬻閔之恩。且伸 皇上友于之愛。夫吳可讀區區一貶謫小臣耳。尚且昌言以發其端。致命以期其許。何況子道弟道兼盡之 聖主哉。昔漢景帝欲悅竇太后之意。至有千秋萬歲後傳梁王之語。梁王非有應嗣之分者也。宋高宗以太宗之後。乃閔太祖子孫零落。而以太祖七世孫孝宗為嗣。孝宗非有承統之約者也。 皇上聖明。遠在二君之上。竊謂今日者。惟在責成 毓慶宮侍學諸臣。盡心輔導。培養 天性。開陳至道。 皇上孝弟之心。油然而自生。尊尊親親之等。秩然而不紊。任賢去佞。內修外攘。則所以仰體 兩宮。上慰 穆宗者。固不僅在繼嗣承統一端而已也。即以此一端而論。其沃心正本之方。亦在彼而不在此。伏維 皇太后與 皇上名分已定。恩誼日篤。 皇太后視 皇上所生皇子。無論承繼 穆宗與否。同為己孫。 皇上視所生皇子。無論承嗣 穆宗與否。同為己子。君臣一德。共濟艱難。此 宗社之福。而臣民之願也。臣恭繹 懿旨中即是此意妥議具奏二語文義。是者。是其將來大統宜歸嗣子之意。議者。議夫繼嗣繼統並行不悖之方。臣工應命陳言。豈敢以依違兩可之游詞。貽 廟堂他日之籌慮。是以謹竭愚悃。專摺具陳。無任悚惕屏營之至。
另議預定大統疏
寶廷
竊閏三月十七日。吏部代奏故主事吳可讀遺摺。請 皇太后明降懿旨。預定將來大統之歸。奉 懿旨。此次吳可讀所奏前降旨時即是此意囗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吳可讀原摺會同妥議具奏等因欽此。仰見 皇太后慎重統緒。博采囗言至意。臣竊以為大統之歸。固已早定。本無異議。無須再降 懿旨詔命。 皇上惟當引伸前旨。以喻天下臣民。恭繹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懿旨之意。蓋言 穆宗毅皇帝未有儲貳。無可承繼。將來即以 皇上所生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非言生皇子即時承繼也。言緒而統賅焉矣。引伸之。蓋言將來即以 皇上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也。因 皇上甫承大統。故渾涵其詞。含意未伸。留待 皇上親政日自下明詔。此 皇太后不忍歧視之慈心。欲以孝悌仁讓之休歸之 皇上也。而惜乎天下臣民不能盡喻也。廣安不能喻。故生爭於前。吳可讀不能喻。故死爭於後。即可讀遺摺意亦如此。而詞意未克詳明。可讀不自云。臨命之身神智瞀亂乎。不然。我 朝夙不建儲。可讀豈未之知邪。臣竊痛可讀死殉之忠。而又惜其遺摺之言不盡意也。可讀未喻 懿旨言外之意。而其遺摺未達之意。 皇太后早鑒及之。故曰前降旨時。即是此意也。且 皇太后之意。亦即 皇上之意也。就令無當日 懿旨。 皇上親政日。必首降將來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之諭。況明有 懿旨在前乎。 皇上天生聖人。入承大統。豈忍負 皇太后撫育深恩。 穆宗毅皇帝付託之重。而自私神器哉。遺摺以忠佞不齊異同不一為慮。此固可讀之忠心。而實過慮者也。宋太宗背杜太后。明景帝廢太子見深。雖因臣下妄進邪說。究由二君有私天下之心。故諂佞之言。得乘之而入。伏讀 高宗純皇帝御批通鑑輯覽。謂太宗傳子私念。不待趙普贊成。而早定於胸中。見深之立。旨由太后。至於廢黜之際。則不復請命東朝。是囗蔑視其母。 聖智深遠。燭見隱微。推而論之。明世宗之於興獻。忘所後而重本生。任私恩而棄大義。亦不得專咎張桂諸臣也。我 朝 聖聖相承。迥邁前代。縱有趙普黃之輩。 皇上仰遵 祖宗彝訓。遠鑒宋明。不惟其言不能入。且必重加之罪。況 兩宮懿旨。懸之於上。孤臣遺疏。存之於下。傳之九州。載之國史。 皇上若竟信佞臣諂媚之語。違背 慈訓。棄置忠言。何以示天下後世。背義自私之事。鄉黨自好者不為。而謂 聖人為之乎。此固可讀之忠心。而實過慮也。此次廷臣議上。 皇太后降旨時。但請將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懿旨之意。詳為引伸。俾天下臣民。永無疑義。我 皇上孝悌仁讓。必能以 皇太后之心為心。無須諄諄申命。並請將前後 懿旨。與廣安吳可讀及此次與議諸臣奏議。存之 毓慶宮。俟 皇上親政日。由 毓慶宮諸臣。會同軍機大臣恭呈 御覽。自必明降 硃諭。宣示中外。將來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俾天下後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