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兵政三水師(2)

第五條。長江水師與各省河湖交界之處。應即畫分界限。各有汛地以專責成。湖北除江面千餘里全歸長江提督外。其自荊州以上泝江至宜昌巴東。漢陽以上泝漢至襄陽鄖陽。及各支河湖囗。應由湖北另行設防。歸湖廣總督湖北提督統轄。湖南除江面洞庭湖歸長江提督外。其湘沅二水。應由湖南另行設防。歸湖南巡撫湖南提督統轄。江西除江面及鄱陽湖歸長江提督外。其吳城以上省河及東西支河。應由江西另行設防。歸江西巡撫統轄。安徽除江面與傍江之湖歸長江提督外。其淮河自正陽關以下至洪澤湖止。并接連蘇屬之支河湖蕩。應另設淮揚水師。歸淮揚鎮總兵統帶。兩江總督漕運總督安徽巡撫兼轄。江蘇除江面歸長江提督外。其自鎮江以東。凡江南之支河湖蕩。應另設太湖水師。歸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江南提督統轄。其舊設海口之狼山福山蘇松三鎮。除福山蘇松二鎮悉仍其舊外。擬以狼山鎮兼隸長江提督標下。仍聽兩江總督江南提督節制。

第六條。副將參將游擊各有專營。自應設立衙署。惟長江水師營汛。其責任專重在水面。并無防守城池彈壓市鎮之責。其立汛建署。須擇有港汊內河可收泊戰艦者。庶免風濤覆溺之患。雖孤洲野岸。亦可修造衙署。宜距城市稍遠。乃為妥善。

第七條。水師官兵皆宜以船為家。不准登岸居住。如違例住岸上者。官即革職。兵即革糧。自都司以下。皆係哨官。即以哨船為辦公之所。不准建衙陸居。至長江提鎮。除例給坐船外。各給督陣舢板二號。每船額設守備哨官一員。兵二十名。內柁兵一名。頭兵一名。囗兵二名。槳兵十六名。凡提鎮衙門巡捕跟丁執事人等。皆輪流派此船之人值班聽差。下班仍以船為家。不准在岸居住。副參游督陣舢板各一號。悉如之。

第八條。副將營制。戰船四十三號。內長龍船二號。舢板船四十號。督陣大舢板船一號。參將營制。戰船三十三號。內長龍船二號。舢板船三十號。督陣大舢板船一號。游擊營制。戰船二十三號。內長龍船二號。舢板船二十號。督陣大舢板船一號。其雖係游擊營制而用船三十三號者。惟岳州漢陽二營。凡專立之營。皆以都司二員管駕長龍。為領哨。其各散哨員弁。均受約束。左領哨專管本營錢糧。右領哨專管本營船囗軍裝及一切差遣巡查諸務。其舢板之以守備充哨官者為副領哨。每守備率領船十號。

第九條。長江水師額兵。副將營。督陣舢板船一號。兵二十名。長龍船二號。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四十號。每船十四人。共兵五百六十名。稿書書識十四名。共額兵六百三十名。共哨官四十三員。參將營。督陣舢板船一號。兵二十名。長龍船二號。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三十號。每船十四人。共兵四百二十名。共額兵四百九十名。共哨官三十三員。游擊營。督陣舢板船一號。兵二十名。長龍船二號。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二十號。每船十四人。共兵二百八十名。共額兵三百五十名。共哨官二十三員。其游擊營亦有用三十三船者。全倣參將營之例。稿書書識均不在內。

第十條。領哨都司。除長龍船一號有兵外。另給無兵之舢板船一號。如遇出兵入小河港囗。恐長龍遲滯。則由長龍撥兵歸此舢板乘坐。領哨出隊。以期便捷。

第十一條。長江水師提督用稿書四名。書識八名。總兵用稿書二名。書識六名。副參游皆用稿書二名。書識四名。都司用稿書一名。書識二名。守備用書識二名。千把各用書識一名。

第十二條。咸豐四年初立水師之時。較陸軍勇糧稍減。槳手每月三兩六錢。柁工四兩五錢。頭工四兩二錢不等。厥後因銀價日賤。米價日貴。槳手加為三兩九錢。今將水勇改為額兵。而各處陸營紛紛招勇。若遽將水兵口糧太減。則人皆去為陸勇。誰復肯當水兵。自應酌量暫從其優。長龍戰船額設兵二十五名。內柁工兵一名。每月給銀三兩六錢。每日一錢二分。管艙兵一名。頭工兵一名。囗手兵四名。每月給銀三兩。每日一錢。槳手兵十八名。每月給銀二兩七錢。每日九分。舢板戰船。額設兵十四名。內柁工兵一名。頭工兵一名。囗手兵二名。槳手兵十名。督陣大舢板。額設兵二十名。內柁工兵一名。頭工兵一名。囗手兵二名。槳手兵十六名。月餉均與長龍戰船同。稿書與柁糧同。月支三兩六錢。書識與槳糧同。月支二兩七錢。俟軍務大定。各路并無招勇之事。再由長江提督江楚總督專案具奏。議將口糧酌減。乃為定額。亦須優於陸兵。庶不至似今日綠營之廢弛。

第十三條。長江水師副將營協標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三缺。千總十缺。把總十二缺。外委十六缺。參將營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二缺。千總八缺。把總九缺。外委十二缺。游擊營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一缺。千總四缺。把總六缺。外委十缺。以上各營哨官。皆以各員所管之船為缺。不設衙署。

第十四條。長江水師提督給座船四號。總兵給座船三號。副參游給座船二號。各營哨官都司守備以下直至外委皆無衙署。每哨各給座船一號。以抵陸營衙署馬匹之費。提督每座船月支價銀十六兩。總兵副參游每座船月支價銀十四兩。都守以下每座船月支價銀十二兩。

第十五條。長江水師哨官缺出。都守千把外委五項。應全歸長江提督主政。即就長江水師中遴員題補。其營官缺出。副參游三項。擬以七成歸長江水師中題補。以三成由兵部就各省水師中推補。至總兵缺出。由長江提督兩江總督湖廣總督三人各保堪勝人員。平日開單保奏。屆時恭候  特旨簡放。

第十六條。長江水師上下五千里。分防五省。若向五處藩庫領餉。分歸五省報銷。殊覺散漫無紀。戶部難於稽考。而各省入款出款俱有常額。若添此項兵餉。殊覺別籌維艱。查沿江釐卡。皆係水師恢復之地。水軍歷年口糧多取諸此。今長江既立經制水師。酌定永遠章程。凡俸廉糧餉船囗子藥一切費用。應酌留釐卡數處。在兩江境內者。歸江甯鹽道經收。在兩湖境內者。歸武昌鹽道經收。每年屆發餉之時。其在楚境各營。造冊呈明湖廣總督長江提督。赴武昌鹽道庫支領。其在江境各營。造冊呈明兩江總督長江提督。赴江甯鹽道庫支領。江楚兩總督每年各自具本題銷。不彙入各省藩庫奏銷案內。以免牽混。

第十七條。長江水師囗位。大者千餘斤。次者亦數百斤。所需子藥最多。須常設子藥局。以資操演而備不虞。查湖北省城安徽省城。造藥均有牛碾。最為穩便。該二省應各設火藥局。常川製造。江蘇江西應辦硝斤。協濟安徽藥局。湖南應辦硝斤。協濟湖北藥局。至生鐵產於湖南。應在長沙設立子彈局。常川製造封門大子熟鐵囗子。分解湖北安徽兩省。所有楚境各營。均赴武昌請領子藥。江境各營。均赴安慶請領子藥。至三局造辦子藥之費。由武昌江甯兩鹽道庫。於釐金項下撥給。

第十八條。長江戰船。大囗震驚。最易朽壞。議定每屆三年修理一次。十二年即行更換。應於湖北之漢陽。江西之吳城。江南之草鞋夾。三處各設廠。排定子丑寅卯等年。某年應修整某營某哨之船。某年應更換某營某哨之船。輪流興工。江境兩廠。由兩江總督暨長江提督委員監修。楚境一廠。由湖廣總督暨長江提督委員監修。所有船廠經費。亦由江甯鹽道武昌鹽道兩庫撥給。其風篷一件。三年即須更換一次。桿索纜縴等物。每屆修整之年。亦須酌量添換。均准在於船廠請領。

第十九條。長江戰船。並無竹篷木舿。惟以布棚遮避雨露霜雪。名曰雨棚。最易朽腐。又如錨本腦索囗繩旂幟紅油白油等項。均須時常修換。不能待三年之期。亦不能赴船廠請領。此五者名曰雜費。酌定長龍戰船。每年發銀十六兩。舢板戰船。每年發銀十四兩。交該哨官採辦修飾。以壯軍容。江境之船由江甯鹽道發給。楚境之船。由武昌鹽道發給。

第二十條。長江水師提督。現擬文武兼用。其養廉應即加重。每年支銀八千兩。其餘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提督之例支給。自總兵以下直至千把。凡養廉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之例發給。外委准食柁糧雙分。仍每年支養廉銀十八兩。惟陸營之例馬。改為水師之座船。其水師官兵應領之米。照各省綠營陸兵定例。每人日支八合。亦由江甯鹽道武昌鹽道兩衙門。於釐卡項下購米按季支發。以上子藥局船廠雜費廉俸兵米四條。均彙入正餉案內題銷。

第二十一條。長江水師。舊日營規甚嚴。近來日就鬆懈。今立為經制水師。應申明定規三條。決不可犯者。一曰不許登岸居住。二曰不許吸食洋囗。三曰不許賭博。如有登岸居住吸食洋囗者。官則革職。兵則革糧。有犯賭者。由該管將領察核情節。稟明嚴辦。

第二十二條。現在髮逆肅清。長江水師各分汛地。專以驅逐游匪嚴防劫盜為重。倘有水盜划船劫搶巨案。逾限不獲。由長江提督專案參劾。不得以陸營尚未開參。文員尚未開參。稍涉推諉遲延。以重江防而絕盜風。

第二十三條。長江水師設立營汛。待部議覆准後。即須補放實缺。查軍興十餘載。水師員弁所保官階。提鎮居多。副參游亦不少。所設營缺有限。應以保舉較大之階。借補較小之缺。由臣等會同長江提督開單奏補。其現在勇丁營制。俟部議覆准後。應即陸續遣撤畢。即照新定兵丁餉章發給。

第二十四條。長江水師各有汛地。不得私離。且長龍舢板。均係官物。非同私物。可以借用。凡各省文武出差人員。雖有緊急公務。非奉有長江提督及五省督撫專札。派坐戰船者。不得私借戰船乘坐。以圖便易。違者照不應馳驛妄行馳驛例議處。各營哨官。非奉有專札。而以戰船私借客官及朋友乘坐者。照私離汛地例議處。

第二十五條。長江水師修造戰船式樣。長龍底長四丈一尺。底中寬五尺四寸。舢板底長二丈九尺。底中寬三尺二寸。督陣舢板略加長大。長龍設大囗前後左右六位。舢板設大囗前後兩位。左右設車轉小囗兩位。小槍短刀長矛噴筒。隨宜配用。

第二十六條。狼山鎮總兵。現改歸長江提督管轄。該處江寬百餘里。洪濤浩瀚。海風不測。長龍舢板。船身太小。有風即不能出港。狼鎮所轄。均係洋面。近來甯釣沙船。帶有囗位槍械。每以捕盜為名。趁風行劫。擬每營造大舢板二十號。並造大船數號。如紅單拖罟式樣。多安囗位。巡緝內洋。以壯聲威。又擬造輪船數號。分布狼山崇明等處。於江海防務。更資得力。

第二十七條。囗船為江中利器。然可以禦暴。亦可以為暴。如准商民私造囗船。則強盜亦可造囗船以行劫。鹽梟亦可造囗船以護私。假名偽旗。萬難稽查。此後既立長江經制水師。應將民間私造囗船。一概禁革。雖文武官員。亦不准私設囗船。以杜奸民影射。難於查察。如有私立囗船。不立時稟報者。惟該汛之水師是問。至巡緝私鹽。本以囗船為最便。然亦祇准於瓜洲漢陽兩鎮標下。奏派戰船若干號。巡緝某處。其未經奏派之戰船。概不准干預鹽務。尤不准包庇私鹽。如有包庇者。由兩江總督湖廣總督嚴行參辦。

第二十八條。長江水師提鎮暨副參游駐囗之處。均須設立衙署軍裝局。其經費即取諸酌留釐卡。一俟部議覆准。即由臣等會同江楚總督長江提督派員勘估。次第建造。事竣核實報銷。

第二十九條。江南之京口狼山等營。江西之湖口營。湖北之漢陽營。湖南之岳州等營。凡向有水師之名。而無囗船之實者。令各該處均立標營。改從新章。應悉歸長江水師提督節制。以昭畫一。其向無水師名目者。不必更改。

第三十條。水師以使船為第一義。善放囗次之。凡考槳糧。須令一人駕一小划。渡江一兩次。凡考囗糧。須令連放五囗。無走火遲鈍等弊。凡考應升補之缺。須令數船於無風之日。盪槳逆行三十里。驗其遲速。其哨官仍考試技藝。以定等差。至校各鎮之優劣。每年春季。長江提督會同兩湖總督調集岳州漢陽二標在於武昌江面或武漢各湖。囗閱一次。秋季會同兩江總督調集湖口太平瓜洲狼山四標。在於黃天蕩等處囗閱一次。閱畢會摺具奏。優者酌量保獎。劣者分別參辦。

長江水師營制二十四條

一岳州設立總兵。設中軍中營游擊。用船三十三號。仿參將營之例。分防自陳陵磯起。至鹿角壘石瀘陵潭湘陰一帶。

一沅江設立參將。屬岳州鎮左營。分防君山西湖。及常德龍陽華容等河出湖之處。但不進防內河。其沅湘等水。應由湖南另行設防。

一荊州設立副將。屬岳州鎮後營。分防自荊州以下江面石首監利一帶。至荊河口止。

一陸溪口設立游擊。屬岳州鎮前營。分防自荊河口以下江面螺山新堤。及倒口以內之黃蓋湖。

一簰洲設立參將。屬漢陽鎮後營。分防自倒口以下江面至沌口止。兼防金口以內之斧頭湖。

一漢陽設立總兵。設中軍中營遊擊。用船三十三號。仿參將營之例。分防自沌口以下江面至團風止。並防省城兩岸後湖青林等湖。其漢水上通樊城一千餘里。及各支河汊湖。應由湖北另行設防。

一巴河設立遊擊。屬漢陽鎮右營。分防自團風以下江面黃州蘭溪至道士洑止。並防樊口以內之樑子湖。

一田家鎮設立副將。屬漢陽鎮前營。分防自道士洑以下江面湋源口蘄州武穴至陸家嘴止。並防湋源口及隆坪以內之湖。

一湖口設立總兵。設中軍中營游擊。分防自陸家嘴以下江面九江十八號。至老洲頭止。

一吳城設立參將。屬湖口鎮左營。分防自湖口以內姑塘南唐渚磯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