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创新 科学发展:2008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暨体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论文集(上册)
-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
- 6字
- 2024-12-22 00:52:52
分论坛发言16
我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进路
天津体育学院副院长 于善旭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大踏步迈入世界体育大国行列的全面展示,也成为我国体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承前启后新的起点。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对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进行全面总结和深刻阐发的基础上,发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号召,明确了北京奥运后我国体育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标志着我国体育将进入建设体育强国新的发展阶段。建设体育强国,要全面增强我国体育的综合实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是在更高起点上向体育现代化的伟大进发,包括着系统而丰富的体育建设与发展内涵。其中,体育体制、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是其加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其科学发展的动力源泉。法治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必然是体育体制、机制和模式改革创新的发展方向,因此决定了体育改革发展对现代法治更加紧密的制度依赖,从而使探索和确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进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体育法治资源与途径的协调互动
30年来,置身于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我国体育在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阔步前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我国体育改革开放所实现的重大历史性跨越,不仅表现为体育事业建设规模和实力水平的巨大发展,而且包括着体育发展动力机制和体制模式的开拓创新。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化前进步伐,我国体育逐步纳入法轨,体育法治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正在成为广大民众实际享有的重要人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种体育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到北京奥运会“人文奥运,法治同行”的理念与实践,无不生动地彰显了现代法治在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显赫地位和重要作用,雄辨地印证了体育法治是体育现代化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坚实保障。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其实质是一场革命性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的持续过程。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经济交易链条的不断拉长,刺激了更具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特质而更适于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勃兴与发达,使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必然实现着由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历史嬗变。法治建设的日益加强和法治文明的不断升华,是我国社会进步在制度层面最为集中的体现,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体育等各项事业得以科学发展的根本性保障。在我国不断推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既作为其中一个方面的重要任务,又作为整个建设事业的战略方针,被赋予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因此,面对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进一步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必然要有法治视角的科学审视,必须进行我国体育如何法治化发展的考量与回答。一方面,30年来伴随国家的法治进程,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有了一定的积累,包括法治奥运的有益经验,为今后体育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体育法制还存在着不相适应和相对滞后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为了集中力量迅速提高我国竞技成绩和举办好北京奥运会,我国体育难免会放缓深化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作为深层制度制约的体育法治,也必然受到了相应的影响。这就使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的发展,不仅在一般意义上要求深化体育体制的改革创新,继续坚持依法治体,而且应更加实事求是地遵循体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对跟上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融入全球化的体育法治潮流,进一步加快体育法治建设的步伐,有着更为迫切而现实的特殊需求。
推进我国体育向现代化转型的法治进程,富有成效地加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在确立其战略地位与价值趋向的基础上,还必须全面顾及影响和决定法治形成发展的各种要素,积极探索与理性选择我国体育法治的发展路径。法治是现代社会中具有普适性的社会理想,但是,对普适性社会理想的共同追求并不能消除不同国家推行法治过程中所显现的多种状态。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都在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我国学者也研究指出,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多元时代中,多种价值诉求、利益倾向和生活方式的存在,决定了对法治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我们可以从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求、公民自由理性与法治各要素的相互影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寻求法治创新的动力,并从法的国际化与法的本土化的统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合作、法律制度创新与法律意识创新的并举等方面,进行法治创新的路径选择。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的选择上,只有依靠社会中多元化权利和利益驱动,力求他们之间的协调共进,和谐发展,才能推动法治发展的稳步运行。
正因为此,起步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我国体育体制,将面临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要历经新旧交替转型创新的变革过程,从而决定了在此进程中的体育法治,同样是这样一个多种因素制约和多样诉求搏奕的复杂系统。尽管在学术视野中,存在着建构唯理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两种理论构架的分歧,也有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学派争议,但法治实践却是各种思路、途径交错与互动地展开并产生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当前推进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就必须着眼于未来体育的科学发展,立足于我国体育体制转型变革的基本国情,恰当把握作用于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多元变量,激活和驱动各种体育法治建设资源,开辟和畅通各种体育法治发展途径,操控好对体育法治全局起主要作用的发展要素。根据我国当前体育法治建设的需要,我认为,要特别关注和强调多元互动的路径特征,将政府推进与社会自治、价值理性与程序正义、法治实体与文化环境等有关方面有机和谐地统一起来,选择与构建我国体育法治多元互补、协调互动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道路。
二、改进并增大政府推进的体育法治作为
我国走的是一条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理性建构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实践。改革开放之初,为克服国内经济、政治体制存在的各种危机,回应国际外部的压力和挑战,并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中国法治本土资源贫乏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走上一条以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进行了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国家和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它依靠国家的强制来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制化进程中动力不足的问题,并通过设计和实行法治赶超计划,以期节省时间并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尽管政府推进型法治并不是很多国家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缺乏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会在社会基础与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足,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正是政府的积极推进,才使我们这样的后发国家获得了加速现代化、走向法治化的巨大成功,充分表明这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现实需要的正确选择。从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到上世纪末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我国政府引领着中国的现代法治航船,不断驶向理想的彼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法治的发展历程,包括在北京奥运会取得的圆满成功中,也同样深刻地印证了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须性。在由我国体育队伍现代文明素养状况决定的体育法治社会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对体育法治的主导和推动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政府的推进下,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正在逐步呈现依法治体的发展局面。然而,由于体育领域的活动型特点和各种大型体育竞赛的任务压力以及其他某些原因所致,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虽然被不断强调,但由办体育向管体育改革的实际进展却比较缓慢,体育行政部门在整体上仍然主要是活动操办型的社会形象,社会行政和行业调控的职能作用发挥不足,对社会上各种体育资源与利益矛盾突出问题涉入和解决的能力有限。这一状况,既可从体育法治建设薄弱上进行归因,又直接导致了体育法治内在动力与作为的缺乏,因为体育系统的自我管理不会出现对法治的强烈需求。从188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建10年来,除了推动国务院颁布2.5部体育行政法规和正在促成《全民健身条例》出台等立法成就外,以令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部门规章只有10部,与教育部的27部、卫生部的60部、文化部的45部等,形成了很大的反差。从现有的体育行政管理职能来看,虽建设法治政府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缩减,但从目前体育行政许可只有区区5个项目而言,不能不说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是多么狭小,使得一些地方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至于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从全国到地方的权力与范围十分有限,至今尚未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以致曾很长时间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然而,在我国体育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的发展中,政府主导体育发展的格局不但没有改变,而且对政府的体育作为和法治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北京奥运后我国体育新发展的奋斗目标而言,为了保证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地科学发展,体育体制改革创新的任务被更加紧迫地突出出来,党中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责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体育需求的明确要求。而政府改进体育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推进体育法治,实施依法治体,这样便与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紧密结合,使政府的能动作用成为体育法治建设成效的决定性因素。
为此,各级政府的体育机构必须理性地认清自身的体育法治使命,担负起推动体育法治发展的历史重任。一方面,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实现体育法治服务产品的供给和依法保证体育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的存在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规范地履行好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既包括着为调整各种体育公共利益和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体育立法,又包括着为保障体育事业发展和维护体育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各种体育执法,还包括着各种直接为满足公众体育需要为内容的物质和精神服务产品。这些体育公共服务产品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框架内,仍然需要得到立法的调整与执法的保护,而现实中体育法治的严重缺位,直接制约着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在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增加对体育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法治作为。我国的体育改革,早就确立了进行体育宏观调控,实现由办向管转变的方向,不断提出要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当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摆脱活动型思维和传统工作惰性以及部门与团体利益的干扰,强化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的理念与行为,着重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职能转变,积极扩展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有效实施对全社会体育发展的法治干预和服务。另外,还要发挥体育行政权力在争取与整合体育发展各种法治资源中的能动作用。体育法治建设是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但不能是其独家作为。体育行政部门既要与人大、政府、司法和其他行政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各种有利条件,共同推进体育法治发展,又要调动和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体育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与社会对体育法治的合力推动。
三、培育和拓展体育法治的社会基础力量
尽管在我国现实的赶超型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推进型法治有其合理性与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暗含的不足和可能的局限与代价。比如政府自身的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进程和方向的影响,政府法治动力的衰减和停滞,政府法治设计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可能存在的脱节和矛盾等。特别是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具有双重的角色,既是改革的推动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构成了改革中的难题所在。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必须引入和依靠社会力量,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说,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因此,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法治是一种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不仅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构,而且要关注法治运行机制及其得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社会根基。现代化进程在社会结构上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勃兴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造就了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平衡和控制机制,提供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的法治前提和规则需求,使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土壤和基础。正是在国家对法治秩序推动的同时,通过市民社会力量促进自主化多元化社会秩序的形成,从而使现代法治理念和运行机制扎根于本土社会现实之中。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现代化建设,走的正是在这样一条以国家推进为主导并与社会互动相结合的发展道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全社会的现代法治理性逐步觉醒,广大公民的法治参与意识与行为日益增多,不断培植和积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其中,在我国体育领域中各种社会自主意识和发展力量的滋生与崛起,成为体育民主化和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官民二重性仍居体育社团主导地位的同时,体育社团的社会属性被日益突出,一些非官办的体育民间组织和基层单位逐渐增多。同时,各种投资主体不断加盟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元化的体育市场体系。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体育发展构成影响的市场与民间利益机制。特别是在我国民主法治空前发展的整体氛围中,现有法律法规对体育社团进行形式化的规范和保护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扩大体育民主管理和加强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的法治诉求日益增多,并随着一次次体育协会的纠纷事件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轰动效应。这些,都为体育法治的社会演进和内生秩序的构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现实性的需求。
在建设体育强国的现代法治改革与发展中,如何进一步改革现有体育管理体制,依法确立和保护各种社会性体育组织和发展力量的成长,培育和拓展体育法治的社会基础,是我们要面对与回答的重要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体育管理转型,依法进行体育社会管理和自治的分权,积极推进体育社团实体化和协会制的改革。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问题的关键是实际推进的基础和改革时机的选择。早在1883年,原国家体委在对体育改革的一系列设计与规划中,就提出了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的要求。188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各种体育社会团体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发挥进行了确认。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专门指出了充分发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等体育社团作用的问题。当前,我国体育进入北京奥运后新的发展阶段,体育体制的改革创新再次被列入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十多年来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改革主要还是酝酿、探索和逐步通过项目中心进行过渡的准备阶段,那么,今后在国家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体育工作重心有所调整的情况下,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改革应该予以启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另一方面,夯实体育法治的社会基础,还要加强体育行业协会、体育基层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的法治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其内部管理模式,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顺利地发展。特别是体育行业协会是体育民间组织体系的重要形式,体育活动的项目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国际性特点,使各体育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和很大的自治权力。一些体育行业协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急需从法治的层面加强整顿和管理。如何按照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进行体育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正确反映和代表行业会员的利益与诉求,建立规范民主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秩序,是体育法治建设链条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同时,还需要建立体育法治建设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扩大体育法治信息发布与公众知情渠道,逐步建立体育发展中社会、市场、公民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法治机制,通过体育法治在社会基础层面稳固构建并与国家权力的制衡与互动,生成体育法治发展的优化环境与理想秩序。
四、关注和完善保障体育权利的程序法治
法律从诞生以来,逐渐发展为庞大的系统并具有丰富的内涵。从法的功能分类,一般将调整结果和目的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实体法,将调整过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程序法。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符合人类对美德和理想的追求、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具有合理、正当的方向,被称为法的正义。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美国学者罗尔斯构筑了完整的正义理论体系,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的正义,则既要通过实体法来体现,又要通过程序法来体现,所以法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尽管在法的发展史上,曾有着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不同见解并形成了各种学术派别,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则成为各大法系的共同传统和制度内容,并在对程序正义进行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工具主义解读的同时,逐渐挖掘出其具有的独立价值,使程序正义被标定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法治非常强调其价值内涵正当性与过程与程序合理性的统一,追求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内在融合所形成的法治秩序。然而,我国轻程序现象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社会上更多重视的是实体合法性问题,对程序正当缺乏足够的关注,更多地从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关系的角度界定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从法,必然得出了追求实体正义重要,追求程序正义次之的结论。我国轻视程序规则的历史偏见,构成了与现代法治的严重背离,从而使我国在加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对程序正义的强烈呼唤,甚至产生了“程序比实体更重要”的矫往性命题。虽然程序正义在西方现代法治进一步发展的语境中渐失昔日的风采,但对正在迈向现代法治的我国而言,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原则还亟待落实与完善。
在我国体育法治的现实发展中,既存在着某些立法在发展前瞻性、适时性以及权力与权利关系恰当合理等方面的法治实体正义问题,也存在着大量规则模糊、过程不当、缺乏规范甚至漠视程序和违背程序正义的各种现象。其中,屡屡出现的各种权利纠纷因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渠道而不能实现应有的权利保障,是当前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中应予关注和需要尽快解决与完善的一大难题。随着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原则的普遍渗透以及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步提升,不同体育主体的多元利益分化和利益诉求越来越明显,各种体育纠纷的出现和增多也成为必然,从而需要有透明公正的伸张平台与解决途径。但是,我国现实的体制性制约和法治化程度不高,使得这一愿望尚不能圆满地实现:一方面,我国很多体育社团管理的行政色彩浓,社团成员多处弱势地位,从机构选举到意愿表达的自治民主渠道不畅,解决纠纷方面的程序规则普遍粗糙,缺乏多级化的听证与申诉途径。今年广州凤铝俱乐部与中国篮协、武汉光谷俱乐部与中国足协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都产生了两败俱伤和缩减体育的社会资源而影响事业发展的不利结局。不论其平衡发展和违纪处罚的主观动机如何正确以及具体的原因与责任如何认定,仅就其程序规范与权利救济上,都不能说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问题。这与英国足坛对中国球员的处罚及其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引起了人们从法治程序角度的关注和质疑。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程序法律尚不完备,国家司法系统对某些体育社团的管理性纠纷拒绝介入,从2002年足坛“假球”“黑哨”风波中吉利、亚泰俱乐部起讼的不予受理,到2008年广州凤铝俱乐部诉讼同样被驳回,与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构成了我国法治对这些权利保障救济的无奈和缺憾。
有效化解各种不和谐的体育矛盾,积极进行体育权利的救济和保护,影响着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治秩序的大局。国家有关方面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投入相应的力量,尽快形成必要的法治工作对策,完善解决体育纠纷的程序机制。我以为,重点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加强体育项目协会等社团的自治管理,这是法治管理的延伸和补充。要按照民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细化各种工作与管理程序规则,力戒不必要的常态管理程序性低级纠纷。而一旦出现纠纷,则应按照国际体育界普遍通行的内部先行解决的原则,启动分层次的申诉与听证解决程序。美国一些单项体育协会曾为解决纠纷建立了多级依次申诉解决机构,之后才能走向外部,有力地维护了该运动项目的发展局面,可为我们所学习借鉴。第二,进一步抓紧研究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多年来,人们对体育仲裁解决体育专业纠纷予以了普遍认可和热切关注,对落实《体育法》的仲裁条款有着强烈的呼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1886年便开始进行的《体育仲裁条例》立法几起几落,至今进程缓慢。尽管目前存在着《立法法》的某些制约和实践推行中可能出现的难题,但扩展体育组织外部的体育纠纷救济渠道,体育仲裁仍是最好的方式。至于体育仲裁的具体模式设计,可有多样化的选择,可行性应是当前的主要出发点。第三,逐步扩大司法对体育纠纷的介入解决。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救济权利的最后底线。运用诉讼程序对体育纠纷和权利进行救济,应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国家司法系统对一些体育纠纷少介入甚至不介入的现象,应该得以扭转。一些法治国家有着各种司法介入体育的实践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参照和经验。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涉及了体育竞赛组委会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制裁体育腐败提供了新的程序依据。希望最高法最高检也要对体育社团与其成员纠纷诉讼依据以及其他一些体育纠纷的诉讼依据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以促进体育法治化的发展。
五、提升体育人和全社会的体育法治素养
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对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需要对现存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的选择、整合与转化。法治的形成和实施,无不是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与背景之上,伴随于一定法律文化参与的精神活动和实践过程。法律文化作为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特有的观念形态和文化要素,塑造着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而对附着在社会特征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主导性、支配性的影响。现实生活中通过强劲的政府推动,我们已经形成了大量立法成果,却又普遍存在着实施弱、执行难的现象。在分析其存在的各种复杂原因之中,或许还包括着缺少广泛社会层面在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历史传统方面的相应支撑。人的价值观念更具内在性和能动性,没有理念伴随而支撑的法治只能是虚弱的外壳。同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不但在法治的根本价值目的上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在法治的建设主体上必须坚持公民的广泛参与,由此而产生了公民性塑造的重要话题。这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是更具根基性、关键性和迫切性的问题。由于中国历史上公民性的缺位,加之我们又习惯于政治思维和伦理思维,并且面临西方法治移植中对我们价值观念所产生的冲击和碰撞,很容易造成人们市场经济多元价值与传统文化的扭曲结合或变异发展,形成精神危机、道德滑坡和社会失序。这可能正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而社会秩序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可见,公民性重塑成为培育法治人格和建立法治秩序的关键要素。
可见,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创造体育法治的精神文化氛围,用先进的法治文化引领体育法治实践的发展,塑造体育队伍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质,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提高。当然,体育法治文化既然是凝结在体育法律制度中特有的观念形态和文化要素,体育法治文化的传播就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通过各种体育法律制度的施行影响和熏陶培养。要同时加强体育法治的实体建设和体育法治文化的创新与传播,二者不能偏废。
为此,首先要高度重视在各级体育领导层塑造体育法治的理性精神。无论是政府主导推进还是社团自治管理,体育管理精英由法律意识而产生的法治作为决定着我国的体育法治局面。要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他们从传统的行政思维、权力思维和优位意识,转变为确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和追求实体与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由于观念转变不会轻而易举,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制约的协助配合,加强干部任用选拔和评价中的体育法治考核。要在体育领域对广大体育工作者普遍进行法治教育,结合法治实践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各种法治宣传活动,培育民主活动的理性参与、权利的理性选择与自救、法律至上的理性自律等现代法治品格,并要在体育院校中开设体育法治课程,培养具有法治文化内涵的多样化体育人才。不时出现的一些运动员违法伤害事件,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国加强运动队伍法治素养教育的任务极其艰巨。同时,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体育法治理念的推广。社会上对体育法治的了解还比较有限,甚至有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并尚不知道《体育法》的存在。要加大媒体的宣传传播力度,提高社会整体对体育法治的认知水准,为体育法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文化环境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