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典章制度是治国的根本。中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约前1066——前771),就已经建立起完备的典章制度。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中的“书”,就是专门记载典章制度的兴废沿革。其后,以《汉书》为始的纪传体断代史史书,多用“志”为其名称记载典章制度。后来更有《通典》、《续通典》,不同的“通考”、“通志”,各代“会要”、“会典”等二三十种书,专载典章制度。值得一提的是,从《史记》到各断代史、制度史书,以及合称“三礼”的《仪礼》、《周礼》、《礼记》,无一不载有专门针对乐舞的规矩仪节,可见,乐舞制度是各代典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乐志”是古代正史(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中专门记载国家关于乐舞的典章制度和历代乐舞沿革的章目。少数朝代不用“乐志”而名“音乐志”或“礼乐志”。
“乐”在中国古代是指诗歌、音乐、舞蹈三位一体的艺术,与今天单纯意义上的“音乐”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古代之论“乐”,必然离不开舞蹈。而且,“乐”在国家政要中地位非凡(详见第三章)。如“二十五史”里,凡“乐志”、“音乐志”、“礼乐志”等,绝大多数都排列在比较靠前的重要位置,有的甚至紧接在帝王本纪后面(如《新唐书》)。同时,在各书的礼类、祭祀类,也会出现乐舞制度,足见乐舞在中国古代与国家整体的关系。
历代典章中属于乐舞典章的主要有:
《史记》有“乐书”1篇;
《汉书》有“礼乐志”1卷;
《后汉书》有“礼仪志”3篇(志4—6);
《晋书》有“乐志”2卷(卷22—23);
《宋书》有“乐志”4卷(卷19—22);
《南齐书》有“乐志”1卷(卷11);
《魏书》有“乐志”1卷(卷109,志14);
《隋书》有“音乐志”3卷(卷13—15,志8—10);
《旧唐书》有“音乐志”4卷(卷28—31,志8—11);
《新唐书》有“礼乐志”12卷(卷11—22,志1—12);
《旧五代史》有“乐志”2卷(卷144—145,志6—7);
《宋史》有“乐志”17卷(卷126—142,志79—95);
《辽史》有“乐志”1卷(卷54,志23);
《金史》有“乐志”2卷(卷39—40,志20—21);
《元史》有“礼乐志”4卷(卷67—71,志18—22);
《明史》有“乐志”3卷(卷61—63,志37—39);
《清史稿》有“乐志”8卷(卷94—101);
《通典》200卷,“乐”有7卷;
《通志》200卷,“略”(记载典章制度的沿革演变)有20卷,“乐略”2卷;
《续通志》640卷,“乐略”3卷;
《续通典》150卷,“乐典”7卷;
《清朝通典》100卷,“乐典”5卷;
《文献通考》348卷,“乐考”21卷;
《续文献通考》250卷,“乐考”20卷;
《清朝文献通考》(《皇朝文献通考》)300卷,“乐考”24卷;
《清朝续文献通考》(《皇朝续文献通考》)400卷,“乐考”14卷;
《清朝通志》126卷,“乐略”2卷。
此外,《秦会要》、《西汉会要》、《东汉会要》、《三国会要》、《唐会要》、《宋会要辑稿》、《明会要》等制度史类书都有关于乐舞的专章。
典章制度是统治者治国治民的依据,相当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从上述历代典章中乐舞所占的篇幅比例可以得知其所处的重要位置,它在本质上是中国礼乐文明、礼乐政治的体现。
历代“乐志”虽然因各自不同的社会现实,而有不同的乐舞规定和沿革情况,但无论怎样变化,其主体是一样的,即都是具体的乐舞制度和对乐舞的理性认识以及乐舞活动的记录。总结历代“乐志”的要旨,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1.历代的用乐制度。比如各种祭祀、朝会、庆典、册封皇帝皇后、大小宴飨等活动中使用乐舞的具体规定。
2.对“乐”的定义。“乐”是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如其谓:“钟鼓管磬,羽龠干戚,乐之器也;诎信俯仰,缀兆舒疾,乐之文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乎心,然后乐气从之”。
3.“乐”生发的原因——“其本在人心感于物也”。“乐”是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思想情感的艺术产物。因此,不同的情感,产生不同的声音——“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堉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
4.“乐”的符号意义——“乐者,天地之和也”。“乐”是宇宙万物和谐运动的象征,体现出“地气上,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的自然运化规律。“乐”以钟鼓催发阴阳,以舞蹈奋迅乾坤,以弦歌令大气升降,使八音相谐,法天地自然,象万物化生,显现天地之和,故曰“大乐与天地同和”。
5.“乐”的使命——“立象以尽意”。是谓“乐者,所以象德也”,“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旋象风雨”。
6.“乐”的社会性——乐与政通。是谓“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正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正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因此,“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其治民佚者,其舞行缀短。故观其舞而知其德,闻其谥而知其行”。
7.“乐”的功能——“乐”可以“教化百姓”,“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所谓“闻宫音,使人温舒而广大;闻商音,使人方正而好义;闻角音,使人恻隐而爱人;闻徵音,使人乐善而好施;闻羽音,使人整齐而好礼”。
8.各朝代的礼乐沿革记录。比如,《汉书·礼乐志》:“五行舞者,本周舞也,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曰五行也。四时舞者,孝文所作,以示天下之安和也。”《晋书·乐志》:“汉自东京大乱,绝无金石之乐……及魏武平荆州……使创定雅乐。”《宋书·乐志》:“文帝黄初二年,改汉巴渝舞曰昭武舞,改宗庙安世乐曰正世乐……晋又改昭武舞曰宣武舞,羽龠舞曰宣文舞。”《隋书·音乐志》:“开皇九年平陈,获宋、齐旧乐,诏于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始开皇初定令,置七部乐:一曰国伎,二曰清商伎,三曰高丽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国伎,六曰龟兹伎,七曰文康伎。又杂有疏勒、扶南、康国、百济、突厥、新罗、倭国等伎。其后牛弘请存鼙、铎、巾、拂等四舞,与新伎并存。”《旧唐书·音乐志》:“始皇一统,傲视百王。钟鼓满于秦宫,无非郑、卫;歌舞陈于汉庙,并匪咸、韶。而九成、六变之容,八佾、四悬之制,但存其数,罕达其情……陈、梁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作为大唐雅乐。”又,“高祖登极之后,享宴因隋旧制,用九部之乐,其后分为立坐二部”。《新唐书·礼乐志》:“初,隋有文舞、武舞,至祖孝孙定乐,更文舞曰治康,武舞曰凯安,舞者各六十四人……唐之自制乐凡三:一曰七德舞,二曰九功舞,三曰上元舞。”《宋史·乐志》:“自国初已(以)来,御正殿受朝贺,用宫县……是岁冬至……始用雅乐、登歌、二舞。”“每上元观灯,楼前设露台,台上奏教坊乐、舞小儿队。台南设灯山,灯山前陈百戏,山棚上用散乐、女弟子舞。”《辽史·乐志》:“辽有国乐,有雅乐,有大乐,有散乐,有铙歌、横吹乐。”《金史·乐志》:“金初得宋,始有金石之乐,然而未尽其美也。及乎大定、明昌之际,日修月葺,粲然大备。”《元史·礼乐志》:“太祖初年,以河西高智耀言,征用西夏旧乐……三年,初用宫县、登歌乐、文武二舞于太庙。”《明史·乐志》:“太祖初克金陵,即立典乐官。其明年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其大宴飨,教坊司设中和韶乐于殿内,设大乐于殿外,立三舞杂队于殿下。”《清史稿·乐志》:“清起僻远,迎神祭天,初沿边俗……舞皆八佾,初献武舞,亚献、终献文舞。文武舞生各六十四人,执干戚羽龠于乐悬之次……”
9.当朝祭祀乐章辑录。如《南齐书·乐志》:“歌自德富,舞由功深。庭列宫县,陛罗瑟琴。龠繁会,笙磬谐音。箫韶虽古,九奏在今。”《清史稿·乐志》:“庆筵乐备,孙曾效舞。成文协节,嘏辞叠举”,“怡愉太平日,舞蹈遍环中”。诸如之类,皆颂赞之辞。
上述内容,即为历代“乐志”的基本要旨,从中可以看出舞蹈与典章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